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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版自考《公司法》完整笔记之第一章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7:07阅读数: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 旧版的公司法第一节是(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

  一、 公司法的定义

  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 旧版的是(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 旧版的是(广义上的公司法)

  二、 公司法的性质

  1、 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 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 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三、公司法的精髓公司法具有非常丰富的内容,其中最有价值也是最核心的内容是:

  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第二节 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一、 公司的定义

  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关于社团法人的定义,教材上没有写明。为了让大家更仔细了解社团法人的概念,把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相关知识点在这里写写。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这一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它规定了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知识点。

  那什么是机关法人呢?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的组织。它们从事管理活动时。是受国家的委托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其行为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在这些活动中,它们往往不以法人的名义而是以国家管理者的面目出现的。只有在它们从事商品交换时它们才以机关法人的资格出现,与其它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国家机关是依据法律和行政命令而成立的。“有独立经费的机关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这就是说,国家机关要成为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经费,国家机关的经费是根据其工作需要,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形成的。由此可见,国家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并不需要经核准登记,一旦其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便具有法人资格。

  那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呢?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各类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的特征是:

  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活动,这是说这些法人的存在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它们也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不应当以营利为目的;

  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据本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有两种情况,一是具备法入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二是依法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哪些事业单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哪些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还有待于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那社会团体法人又是什么呢?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公民自愿结合成立的从事政治、社会公益、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法人。其本质特征是由公民基于某种一致的目标自愿组合成立,而不是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的,它们不是为了行使某种管理职权,一般也不从事某种具体的社会事业,它们是一定的人基于一定的宗旨或一致的趣味而形成的社会组合。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依法不须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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