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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五部分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05:45:43阅读数:

  161.法律关系的分类:

  ⑴ 公法法律关系。公法一般指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公法基本上代表公共利益。公法主要调整纵向关系,即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或国家机关与公民、非国家机关法人或社团的关系。

  ⑵ 私法法律关系。私法一般指民法与商法,私法基本上代表私人利益。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即调整私人事务和私人相互关系。

  ⑶公私法混合法律关系。在我国,体现公私法混合性质的法律主要是通称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以及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公私混合法调整纵向与横向结合的法律关系,是实行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形式。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162.[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与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一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二是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163.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

  ⑴ 违法行为。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⑵ 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

  ⑶ 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作为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是指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从事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

  164.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

  ⑴ 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⑵ 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⑶ 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⑷ 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⑸ 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165.法律责任的目的 :

  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在它们受到阻碍,从而使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发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

  166.法律责任的功能 :

  ⑴ 惩罚功能,就是惩罚违法者和违约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⑵ 救济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

  ⑶ 预防功能,就是通过使违法者、违约人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者、违约人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违法犯罪或违约行为。

  167.[救济]:即赔偿或补偿,指把物或人恢复到违约或违法侵权或受到损失前它们所处的状态。可以分为特定救济和替代救济。

  [特定救济]:是指要求责任人作他应作而未作的行为,或撤销其以作而不应作的行为,或者通过给付金钱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复。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这种救济的功能主要用于涉及财产权利和一些纯经济利益的场合。

  [替代救济]:是指以责任人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替代品,弥补受害人受到的名誉、感情、精神、人格等方面的损害。这种救济功能主要用于精神损害的场合。

  168.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㈠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力有着密切的联系:

  ⑴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利(职权);

  ⑵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因而使权力的运作成为主体所施发的一种具有负责精神的行为过程。

  ㈡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力与义务有密切的联系:

  ⑴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力;

  ⑵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

  ⑶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使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⑷总之,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与义务实现的手段。

  169.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170.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特点:

  ⑴ 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⑵ 与作为刑事责任前提的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大小、有无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⑶ 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行法定。

  ⑷ 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⑸ 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同时,也包括集体责任。

  17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

  ⑴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

  ⑵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⑶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172.民事责任的分类:

  ⑴ 由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他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

  ⑵ 由民事违法行为,即侵权行为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

  ⑶ 由法律规定产生的特殊侵权责任。

  17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⑴ 所违反的义务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

  ⑵ 受侵害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不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债权,属于相对权,侵犯的是特定个人的利益;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人格权、生命权以及财产权,属于绝对权,某些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社会利益。

  ⑶ 责任构成不同。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核心;一般侵权责任则要求不仅存在侵权行为,而且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174.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依照的标准和规则。它对确定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而言,确定民事责任的原则有三种:绝对责任、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绝对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着外部联系,就应当承担责任。[过错],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某种应受责备的心理状态。故意和过失是过错的两种形式。侵权就是做错事。侵权责任就是对错事的惩罚。[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过错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如果发生了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就要承担责任,不论责任人是否有过错。但它存在某些有限的对责任的抗辩,因此不同与绝对责任。

  175.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特点是:

  ⑴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⑵ 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⑶ 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在法律规定的一些场合,实行严格责任。

  ⑷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176.违宪责任:

  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的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的产生原因是违宪行为。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属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77.[法律责任的归结]:

  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责任是归责的结果,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相应的责任构成要件。

  178.归责的基本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

  179.[责任法定原则]: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180.如何贯彻责任法定原则:

  ⑴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归责。

  ⑵反对责任擅断;

  ⑶反对有害追溯,不能以事后的法律追究在先行为的责任或加重责任;

  ⑷责任法定一般允许人民法院运用判例和司法解释等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认定和归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81.公正原则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的要求:

  公正包括分配的公正与矫正的公正,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

  ⑴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是矫正的公正的要求。

  ⑵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即“罚当其罪”。

  ⑶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的区别对待。

  ⑷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

  ⑸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差别对待都是不公正的。

  182.[效益原则]:

  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为了有效遏制违法和犯罪行为,必要时应当依法加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提高其违法、犯罪的成本,以使其感到违法、犯罪代价沉重、风险极大,从而不敢以身试法或有所收敛。

  183.[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184.我国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存在的免责形式:

  ⑴ 实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责。

  ⑵ 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⑶ 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

  ⑷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185.[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指责任主体依法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两类。

  ⑴ 主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自觉地承担法律责任,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受损害的利益和权利。

  ⑵ 被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根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确认和归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有关国家机关通过诉讼程序或行政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给予法律制裁;

  b.在行政法律责任中,由法院依法分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变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

  186.[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但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法律制裁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187.[刑事制裁]:指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定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 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刑)。刑事制裁以刑罚为主要组成部分,还包括一些非刑罚处罚方法。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包括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和财产刑。

  188.[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89.[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90.[违宪制裁]:是根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 承担违宪责任、承受违宪制裁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监督宪法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行使违宪制裁权的机关。

  191.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的区别:

  ⑴ 目的不同。刑事制裁旨在预防犯罪;民事制裁主要还是补救被害人的损失。

  ⑵ 程序不同。刑事制裁一般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公诉;而民事制裁一般要由被害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

  ⑶ 方式不同。刑事制裁以剥夺或限制自由为重要内容,并以剥夺生命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民事制裁则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财产补偿。

  192.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93.行政制裁的种类:

  ⑴ 行政处罚。是由特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经济、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犯罪的公民、法人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⑵ 行政处分。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戒措施,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⑶ 劳动教养。是由专门的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措施。

  19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

  19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任务: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196.法律解释的特点:

  ⑴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⑵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⑶ 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⑷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⑸ 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197.法律解释的分类:

  ⑴ 正式解释,即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又可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三种。

  ⑵ 非正式解释,即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⑶ 字面解释;

  ⑷ 限制解释;

  ⑸ 扩充解释。

  198.法律解释的意义:

  ⑴ 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因此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⑵ 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上的差别,也由于人们利益与动机的差别,因此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中的一些专门术语有不同的理解。

  ⑶ 由于立法缺憾,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⑷ 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⑸ 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教育。

  199.法律解释的历史发展:

  ⑴ 中国古代:

  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是秦官方对秦律的主干(刑法)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封建社会法律解释的特点:一是通过法律解释实现法律的改造;二是在法律解释的方法上,讲究“审名分,忍小理”。

  ⑵ 西方古代和中世纪:

  随着古罗马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出现了职业法学家。他们对法律的解释被君主批准具有法律约束力。被称为“被君主批准的解答权”。

  中世纪注释法学家和后注释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解释、注释活动,促进了罗马法的复兴和法律解释学的发展。

  ⑶ 欧洲17-18世纪:法院和法官在事实上进行着大量的法律解释活动。

  ⑷ 欧洲19-20世纪:出现了法律解释的学派,对法律解释方法与技术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主要有:概念法学-法律决定论,无视法官的能动作用;

  目的法学-强调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的目的性;耶林

  自由法学-在国家法之外存在自由法,法官可以自由发现法律,依照法律目的创造规范;艾尔利希

  利益法学-法官应探求立法者所欲促成或协调的利益,来补充法律的漏洞。赫克

  200.法律解释的目标:指解释者通过法律解释所要探求和阐明的法律意旨。

  ⑴ 主观说与客观说;

  ⑵ 严格解释(普通法系国家)与自由解释(民法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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