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10月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四部分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6:21阅读数:
[法律清理]: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汇编成册的活动,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形式。
[法律编撰]: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将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清理和修改,创制新的规范,修改不适合的规范,废除过时的规范,从而编制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完整合理的系统化的新法律或者法典。
法律体系
122.[法律体系]: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法律部门而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123.[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124.部门法的特征:
⑴ 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每个部门法都是统一于整个国家的宪法基础之上的。
⑵ 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的,他们之间的内容是相异的。
⑶ 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
⑷ 部门法既有客观基础,也有主观因素,是主客观结合的产物。
125.划分部门法的原则:
⑴ 合目的性原则;
⑵ 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⑶ 适当平衡原则;
⑷ 相对稳定原则;
⑸ 重点论原则;
⑹ 辩证发展原则。
126.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⑴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种类应该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标准。
⑵ 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机制是划分部门法的第二位标准。
127.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是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包括行政法、民法和婚姻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军事法、环境法、刑法以及诉讼程序法构成的部门法体系。
128.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⑴ 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这是坚持我国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的保证。
⑵ 必须以中国国情和宪法为依据,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科学性和合法性的保证。
⑶ 必须总结历史,面对现实,放眼未来。
⑷ 要综合考虑道德、党纪、政纪、社区公约和村规民约以及传统风俗习惯。
⑸ 正确处理公民与国家和社会、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以及中国同外国的关系。
第四编 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四章-十八章(法的实施;权利、义务、权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法律实施的监督)
129.[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⑴ [法的遵守]: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狭义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形式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⑵ [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⑶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因此也称为“司法”。
130.法的遵守的意义:
⑴ 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⑵ 认真遵守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1]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串讲笔记 06年10月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四部分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sz.com)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