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4月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6)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05:46:03阅读数:
一、起诉和受理:
1、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理和判决: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
三、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国际法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渊源、主体和基本原则
1、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调整的不是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而不是一个超国家的权力强加于国家的法律。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而是主要依靠国家本身。
4)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
3、国际法的主体:指国际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法律上具备的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
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必须是国际社会的成员。
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具有三个要件: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5、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
意义:1)它为当代国际关系提供了一套基本的行为准则。
2)它构成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整体,科学地反映和概括了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特点。
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所作出的重大贡献。
6、民族自决原则:指一切在殖民统治及被外国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都有权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独立民族国家。
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国家
1、国家具备四要素:1)有定居的居民2)有确定的领土3)有一定的政权组织4)具有主权。
2、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管辖权4)自保权。
3、国家承认: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承认的方式:1)法律上承认:也称正式承认,是一种完全的、无保留的并且不能撤销的承认。
法律效果:1)可导致双方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2)双方可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的条约。
3)双方彼此承认对方法律的效力,并尊重对方的司法和行政权。
4)双方彼此承认对方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并有处理在外国的财产的权利。
2)事实上承认:一种非正式的、暂时的、可以撤销的承认。
法律效果:1)承认被承认的国家和政府的国内立法,司法权力和其他内部行政措。施。
2)被承认国家在承认国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权。
3)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关系,缔结通商协定或其他非政治性协定。
4)互派领事和商务代表。
4、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别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引发国家继承的原因:领土的变更。
必须符合二个条件:1)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
2)被继承的条约和条约以外的事项必须具有领土性,与领土变更无关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
5、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指一国因违反国际法,侵害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形式:1)限制主权
2)赔偿:
3)道歉:
4)对国际罪行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国际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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