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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4月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2)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05:46:03阅读数:

第九节 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

  遵循原则: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2)以刑法为准绳。

  量刑情节 :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据以决定处刑轻重或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况。

  法定情节 :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当或可以据以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等情节 。

  从重处罚: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适用较重的刑罚。

  从轻处罚: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适用较轻的刑罚。

  减轻处罚:指判处低于法定刑的刑罚,可以是低于法定刑的刑期,也可低于法定刑的刑种。

  免除处罚:指对于犯罪分子宣告有罪而免除其刑罚。

  酌定情节 :法律未规定,而人民法院在量刑时根据不同的案情应当斟酌考虑从宽、从严的各种情节 。

  2、累犯: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内又出于故意而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的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

  当执行的刑罚。

  三种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的并罚。

  2)判决宣告以后发现判决前的漏罪的并罚。

  3)刑罚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新罪的并罚。

  4、缓刑:对于罪行较小,处刑较轻并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无新罪,无漏罪、无情节 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适用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犯罪分子犯罪情节 较轻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减刑:对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经过法定程序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适用条件:1)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2)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3)减刑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假释: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适用条件: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犯罪分子。

  2)只适用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3)假释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4)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5、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第十节 犯罪的种类和几种常见的犯罪

  1、罪状:对犯罪的名称和犯罪构成特征的表述,它是定罪的法律依据。

  法定刑:对具体犯罪规定的刑种和量刑幅度,它是量刑的法律依据。

  2、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构成要件: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都能构成。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构成要件:客体――他人的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主体――一般是已满16岁的人。

  主观方面――必须有非法伤害他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客体――复杂客体。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必须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行窃的行为。

  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

  主观方面――必须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客体――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主观方面――必须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 严重的行为。

  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 严重的行为。

  对单位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 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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