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4月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8)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05:45:56阅读数:
1、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与老人的合法权益5)实行计划生育。
2、结婚:男女双方依法自愿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
必备条件:1)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3)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父母子女关系:简称亲子关系。
4、收养:凡公民(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
5、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再婚从而使子女对后婚配偶所形成的关系。
6、抚养: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特征:1)抚养只在法律规定的一定亲属之间成立,法律规定以外的亲属或他人之间,即使在生活上提供了生活扶助,也只具有慈善和友谊的性质,而不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
2)抚养关系只发生于一方有扶助能力而他方有受抚养之必要的一定亲属之间。
第八节 继承权
1、继承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的权利。
法律特征:1)是一种财产权。
2)是一种物权取得权。
3)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后,才成为一种既得权。
2、我国处理遗产继承权的基本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
2)养老育幼,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原则。
5)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可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况: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有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且情节 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且情节 严重的。
3、法定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继承。
4、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5、特留份:是法律为了保护某些继承人的利益,规定被继承人不能通过自己的遗嘱加以取消或减少的法定应继份额。
6、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成立的处理其死亡后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
有效遗嘱成立的条件:1)遗嘱人应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应自愿和真实,而不能强迫或伪造。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不得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的未cheng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人应继承财产的份额。
7、遗嘱继承:因被继承人的遗嘱而发生的继承。
第九节 人身权
1、人身权: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
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亦即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种类: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3、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第七章 商法
第一节 商法概述
1、商法: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同属于私法范畴,商法与民法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
1)调整对象上,商法调整的完全是财产关系,且均为双务有偿关系;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且其财产关系中有偿与无偿、单务与双务并存。
2)法制制约程序上,商法对商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形式上也多样化,一切取决于市场流转的客观需要,而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则比较严格,形式也比较单一。
3)归责原则上,商法较多地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有不断增多适用的趋势,民事责任中则以过错原则为主,虽有无过错责任,公平原则的适用,但限制较多。
4)规范形式上,商事习惯在商法规范的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而民法虽也有成文法和习惯法之分,但成文法的地位远远超过习惯法,并正形成较稳定的格局。
5)从国际性上看,商法的国别差异愈来愈小,并已形成国与国之间较多的商事公约,而民法具有较强的地域性、民族性和传统性。
3、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商法以各个经济主体(企业)的利益为基础,以调整企业相互间的利益为目的法,而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基础,以调整企业与整个国民经济间的关系为目的的法。
1)主体范围上,商法主体主要是商事领域的法人和自然人,经济法主体则十分广泛。
2)法律规范形式上,商法既有成文法,也有非成文法,其渊源有一定灵活性,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成文法,并有严格的形式和程序要求。
3)法律规范的性质上,商法主要表现为商行为法,并多为任意性规范,而经济法较多地表现为组织、管辖、平衡、协调等,国家干预的成分较多。
4)商法与经济法的责任方式也有较大差异。
第二节 公司法
1、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的企业法人。
特征:1)由定额股东所组成。
2)股乐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3)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
设立条件: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 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程序:1)订立公司章 程。
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3)报经审批。
4)认缴出资。
5)验资。
6)召开首次股东会,确立公司机关。
7)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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