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深圳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RSS地图 | 网站导航

深圳自考网LOGO

服务热线:177-2280-6683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9:19阅读数:

  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离婚立法主义的变化
  离婚立法由严格走向宽松,由宗教走向世俗。其发展过程可大致概括为:由禁止离婚主义到许可离婚主义;由专权离婚主义到平权离婚主义;由有责离婚主义到无责离婚主义;由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
  1、禁止离婚主义
  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
  2、许可离婚主义是指允许夫妻基于法律事由,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张。
  (1)专权离婚主义是指夫家或者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没有离婚权或者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所以也称为男子专权离婚主义。这种制度是男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的必然结果。
  (2)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才准许离婚。故而又称其为“有因离婚”。
  (3)自由离婚主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愿。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婚姻关系破裂的,均准予离婚的立法主张。
  (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中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中国古代离婚何概括为四种方式:七出、和离、义绝、呈诉离婚。
  1、七出
  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1)“不顺父母”
  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
  (2)“无子”
  (3)“淫”
  亦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
  (4)“妒”
  指妻子好忌妒。
  (5)“有恶疾”
  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
  (6)“口多言”
  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
  (7)“窃盗”
  指妻子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即存有私房钱。
  2、和离:通过协议方式离婚。
  3、义绝:强制离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之间,双方的一定亲属之间,发生了夫妻情义绝断,一方或相互有谋害、殴杀等情事时,法律强制其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夫殴打妻的祖父母、父母;
  第二,夫杀害妻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第三,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互相杀;
  第四,妻辱骂、殴打夫之祖父母、父母;
  第五,妻杀伤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第六,妻与夫之缌麻以上的亲属相奸,及夫与妻母奸;
  第七,妻欲害夫。
  4、呈诉离婚: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向官府提起离婚诉讼,由官府依法判决。
  旧中国的离婚制度主要指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的民法亲属编中所规定的离婚制度。该法在离婚问题上的规定反映了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特点,其在形式上模仿日本、德国大陆法系亲属法的体例,但在内容上仍保留了不少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规定了两愿离婚与判决离婚的两种制度。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历史类 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sz.com

本文地址:http://www.zikaosz.com/zl_lsl/9876.html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深圳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