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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9:19阅读数:

  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
  离婚使夫妻人身关系归于消灭,基于夫妻人身关系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关系,也随之终止。
  1、结婚自由权恢复
  婚姻关系解除后,男女双方都享有再婚自由,彼此无权干涉。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因此,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与他人结婚,只有当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以后,才有再婚的自由。我国法律对再婚没有始期的限制。
  2、扶养关系终止
  夫妻离婚后,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也同时解除,任何一方不再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任何一方也不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
  3、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离婚后,夫妻双方失去了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彼此无权再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遗产。
  4、代理权的消灭
  夫妻之间的代理权以夫妻身份为条件。离婚后,这种代理权消灭。
  5、同居义务消灭
  同居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离婚后,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归于消灭。
  6、姻亲关系消灭
  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婚姻所产生的姻亲关系,因离婚而归于消灭。我国对此法律中没有规定,在现实中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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