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9:19阅读数:
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
离婚使夫妻人身关系归于消灭,基于夫妻人身关系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关系,也随之终止。
1、结婚自由权恢复
婚姻关系解除后,男女双方都享有再婚自由,彼此无权干涉。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因此,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与他人结婚,只有当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以后,才有再婚的自由。我国法律对再婚没有始期的限制。
2、扶养关系终止
夫妻离婚后,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也同时解除,任何一方不再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任何一方也不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
3、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离婚后,夫妻双方失去了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彼此无权再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遗产。
4、代理权的消灭
夫妻之间的代理权以夫妻身份为条件。离婚后,这种代理权消灭。
5、同居义务消灭
同居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离婚后,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归于消灭。
6、姻亲关系消灭
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婚姻所产生的姻亲关系,因离婚而归于消灭。我国对此法律中没有规定,在现实中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姻亲关系。
离婚使夫妻人身关系归于消灭,基于夫妻人身关系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关系,也随之终止。
1、结婚自由权恢复
婚姻关系解除后,男女双方都享有再婚自由,彼此无权干涉。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因此,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与他人结婚,只有当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以后,才有再婚的自由。我国法律对再婚没有始期的限制。
2、扶养关系终止
夫妻离婚后,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也同时解除,任何一方不再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任何一方也不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
3、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离婚后,夫妻双方失去了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彼此无权再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遗产。
4、代理权的消灭
夫妻之间的代理权以夫妻身份为条件。离婚后,这种代理权消灭。
5、同居义务消灭
同居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离婚后,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归于消灭。
6、姻亲关系消灭
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婚姻所产生的姻亲关系,因离婚而归于消灭。我国对此法律中没有规定,在现实中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姻亲关系。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sz.com)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