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深圳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RSS地图 | 网站导航

深圳自考网LOGO

服务热线:177-2280-6683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知识产权的实施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9:35阅读数:

  知识产权的实施
  (一)一般义务
  1、协定第41条对于实施知识产权的程序提出了总体要求。
  2、在公共健康领域,经过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协商,扩大了专利强制许可的范围。
  3、2005年11月29日将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知识产权协定》的过渡期延长至2013年。
  (二)行政和民事程序及救济
  1、民事程序
  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允许律师参与诉讼,不得强制当事人出庭;保证当事人的证明权;对秘密信息进行识别和保护
  2、证据
  3、救济:(1)禁令;(2)损害赔偿;(3)其他救济;(4)获得信息
  4、对被告的赔偿
  5、行政程序
  (三)临时措施
  1、临时措施的目的
  2、临时措施的采取
  3、证据与担保
  4、通知与复审
  5、其他必要信息
  6、期间起诉
  7、赔偿责任
  (四)有关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海关当局中止放行、申请、保证金或与之相当的担保、中止放行、中止放行的期限、对进口人及商品所有人的赔偿、检查权及获得信息权、依职权的行为、救济、可忽略不计的进口。
  (五)刑事程序:由于刑事程序及刑事处罚通常涉及国家主权,《协定》只提出了笼统的要求,而没有作具体规定。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法学类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知识产权的实施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sz.com

本文地址:http://www.zikaosz.com/zl_fxl/10325.html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深圳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