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深圳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RSS地图 | 网站导航

深圳自考网LOGO

服务热线:177-2280-6683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自考民事诉讼法内容串讲十四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8:45阅读数:

第十四章 诉讼费用制度

  一、复习建议

  本章是内容简单,在历年考试中很少涉及到,建议学员进行了解。从题型来讲包括单项选择题、名词解释。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一、诉讼费用的概念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向法院交纳及支出的费用。

  诉讼费用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另一部分是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二、诉讼费用的负担

  (一)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例外情形:双方当事人按比例分担、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担,以及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负担。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免交案件受理费:

  (1)当事人因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的案件。

  「例题」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有(   ) (2008年1月单选题)

  A.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B.身份关系案件

  C.公益性案件 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答案」D

  「例题」下列有关诉讼费用负担的说法,错误的是( ) (2007年1月单选题)

  A.调解结案的,由当事人协商负担

  B.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负担

  C.双方都有责任的,按比例分担

  D.人民法院无权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

  「答案」D

  三、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救助制度是指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名词解释2006年10月、2008年10月、2009年1月)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民事诉讼法内容串讲十四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sz.com

本文地址:http://www.zikaosz.com/zl/8910.html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深圳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