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章—十二章(2)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8:43阅读数:
二、记忆:
(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新法)
(二)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
3、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合资企业出资方面的规定: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规定分期缴付出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这就是合资有限公司采用的折衷授权资本制。
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只有外资出资比例达到25%,其所投资的企业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四)和一般有限公司相比,国有独资公司在法律上的特殊性:(论述)
1、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方面的特殊规定:
(1)在设立方式上,国独公司的设立可采取投资设立和国有企业改建。
(2)在设立条件及程序方面,投资人只能是国有主体,其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特殊要求。公司章程的制定有其特殊性;在设立程序上,要由投资的国有主体作出决定。
(3)在国独公司形式的适用方面,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采取国独公司形式。
2、国独公司组织制度方面的特殊性规定。
(1)不设股东会。
(2)必须设董事长。其董事会职权要比一般有限公司董事会高。
(3)监督机构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
(4)实行民主管理制度。
3、国独公司资产转让方面的特殊规定。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章—十二章(2)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sz.com)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