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三—十四章(6)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8:44阅读数:
三、新法:
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
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
种类: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程序:1、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2、之后由董事长(执行董事)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由副主持;副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3、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不设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4、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由董事长(执行董事)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由副主持;副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6、董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主持;监事会不召集主持,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
7、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天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天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应于会议召开30天前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8、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天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2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决议: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2、特别决议(修改章程、资本变更、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决议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章。
4、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章程变更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股东大会不得对前述通知中未列明事项作出决议。
※注意领会:
1、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相应决议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三—十四章(6)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sz.com)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