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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习笔记 合同解除的条件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8:13阅读数:

一、协议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规定,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合同即告解除。原则上讲,任何合同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解除。
二、约定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或事后约定的出现某种事实时,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会影响合同的履行,但要成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则该不可抗力必须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只能采取变更合同的方式。当这一解除出现时,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四、迟延履行
因迟延履行解除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而应向债务人发出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让其履行合同义务。这类合同一般时间性不是很强,可以适当往后迟延履行。另一种是时间性较强的合同,则只要债务人迟延履行,债权人就可以立即通知解除合同,不债务人宽限期。
五、拒绝履行
根据《合同法》规定,拒绝履行也称为提前违约或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便通知解除合同。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争取时间与他人重新订立合同,以实现合同的目的。
六、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
七、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也有权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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