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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习笔记 委托合同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8:11阅读数: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

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的。

3、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委托合同一般为无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一)受托人的义务

1、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3、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随时或者定期向委托人报告。

4、财产转交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处理委托事务所需要的费用。

2、支付报酬的义务。如果委托合同约定了报酬,或者依习惯或者委托的性质应当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委托人应支付报酬。

3、赔偿受托人损失的义务。

三、间接代理义务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计算而为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规定中只有直接代理,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法》在委托合同制度中规定了间接代理制度,即允许代理人(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间接代理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当代理人怕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委托人(本人)可以主动介入到该合同中,取代受托人在合同中的地位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2、委托人介入权。《合同法》规定,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3、第三人的选择权。当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第三人一旦行使了选择权,便无权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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