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考试《合同法》听课笔记(四)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7:08阅读数: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二是基于合同目的消灭,例如不能履行、清偿及混同等;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第二节 清偿
一、清偿概述
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二、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三、清偿费用
清偿费用,是指清偿所需要的必要费用。
四、清偿的抵充
清偿的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清偿的抵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清偿抵充的方法可分为三种:
(1)合同的抵充。
(2)清偿人指定的抵充。
(3)法定抵充。
第三节 抵销
一、抵销概述
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
抵销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
二、抵销的要件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二)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相同。
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三)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也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可抵销。
(四)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三、抵销的方法
抵销为单独法律行为,应适用法律关于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的规定。
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
四、抵销的效力
抵销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
抵销使双方债权溯及到得为抵销时消灭。
第四节 提存
一、提存的概述
提存与债权人的关系为私法关系,他们与提存部门的关系为公法关系。
二、提存的原因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三、提存的主体
提存的主体,又称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和提存部门。
四、提存的标的
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五、提存的方法
六、提存的效力
(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标的物风险也归提存受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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