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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考试《合同法》听课笔记(二)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7:08阅读数:

 第一节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 能产生法律拘束力。换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是否生效,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不同。

  2.从合同解释的方法的运用来看,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有遗漏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否认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

  3.合同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常常在内容上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则可以认为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合意。

  4.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请求,而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必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5.从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的。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这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生效条件,也称为延缓条件;一类是解除条件,也称为消灭条件。

  二、附期限的合同

  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期限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二是终止期限,也称为解除期限、终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

  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二、合同的主体不合格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不能独立订立合同,否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法律上的利益的合同,无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便可以生效。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cheng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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