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深圳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RSS地图 | 网站导航

深圳自考网LOGO

服务热线:177-2280-6683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06年4月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14)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6:27阅读数:

  第二十四章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第二节 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地位和权限

  第三节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程序.

  第四节 律师在上诉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代理

  第五节 律师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一、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律师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正当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主要特征.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2.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活动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3.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活动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

  4.律师合法代理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

  5.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与刑事诉讼辩护是有原则区别的。

  6.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不同。.

  二、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意义.

  (一)由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被代理人的迫切愿望。

  (二)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

  (三)律师承担民事诉讼代理,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

  第二节 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地位和权限

  一、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对象

  (一)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代理被代理人的范围

  1.当事人

  2.第三人

  3.共同诉讼人

  4.集团诉讼人

  5.法定代理人

  6.法定代表人

  7.其他组织的代表人

  (二)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代理案件的范围

  凡是依照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的案件,

  依照婚姻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案件,

  依照经济法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案件,

  依照行政关系所产生的某些行政案件等,律师都有权依法进行诉讼代理活动。

  二、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地位

  (一)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不是诉讼主体,而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三、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权利

  1.律师依法执行民事诉讼代理职务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不得追究律师的诉讼代理词,不得强迫律师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代理行为。

  2.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查阅案件的证据和材料。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3.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开庭的日期太仓促,有权申请延期审理。

  4.律师在法庭上,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有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有权对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提出异议;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新勘验。

  5.律师发现被代理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提出无理或违法要求的,有权拒绝担任代理人,或者解除与被代理人的委托关系。

  6.律师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范围,有权处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

  7.对于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律师认为确有错误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复议。

  8.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律师认为在适用法律或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有权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再审或者申诉。

  9.律师依法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与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0.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对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侵犯国家、集

[1]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串讲笔记 06年4月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14)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sz.com

本文地址:http://www.zikaosz.com/zl/4527.html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深圳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