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深圳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RSS地图 | 网站导航

深圳自考网LOGO

服务热线:177-2280-6683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06年4月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10)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6:27阅读数:

  第十四章 涉外公证

  第一节 涉外公证的概念和作用

  第二节 涉外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办理涉外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节 涉外公证的概念和作用.

  一、概念.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一)涉外公证的涉外因素有以下三种,只要具备以下诸因素之一种的就为涉外公证。

  1.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2.公证法律关系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3.公证文书的使用地域具有涉外因素。

  (二)涉外公证的特点及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的主要区别

  涉外公证不同于国内公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

  2.行使公证管辖权的机构不同;

  3.申请人所处的地域不同;.

  4.使用文字不同;

  5.使用地域不同;

  6.适用法律有特别要求。

  二、涉外公证的法律作用

  涉外公证的法律作用体现在涉外公证的法律用途中,涉外公证文书主要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用于办理出境和入境手续,证明出入境所要求的相关事项。

  (二)用于民间往来。.

  (三) 用于办理各种民事法律事宜。

  (四) 用于涉外经济活动。

  (五) 用于域外诉讼或仲裁。

  第二节 涉外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 涉外公证机构及涉外公证员

  (一)涉外公证机构。

  1.公证处。

  2.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

  1992年司法部修改后重新发布的《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这些条件包括:

  (1)有专职或兼职外语翻译

  (2)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和设备;

  (3)有一名以上具备涉外公证业务条件的公证员。

  (二)涉外公证员根据

  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具有一、二级公证员职称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合格;

  3.具有三级公证员职称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公证工作三年以上的四级公证员,熟悉涉外法律并经全国涉外公证业务考试合格。

  二、涉外公证的申请

  涉外公证中的当事人申请,可分为本人申请,委托国内亲属代为申请和我国驻该国家使、领馆代为申请。领馆代为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公证的事项,办证的目的和要求,使用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节 办理涉外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一、关于涉外公证管辖

  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法律行为、事实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由我国公证机构管辖,发生在外国的法律行为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由外国公证机构管辖,也可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公证。

  二、关于涉外公证方书的法律适用

  涉外公证内容既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又要考虑到公证书使用国(地)的有关规定。

  出具涉外公证文书与国内公证文书不同的是,既可以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又可以在我国法律规定与公证文书使用国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适用外国的法律规定,出具公证文书。其前提条件是,国外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与社会风俗不冲突,适用外国法律有利于保护我国 公民的利益。

  三、涉外公证文书使用的文字

  涉外公证文书的制作,一般以中文中主,但根据使用国的要求,可以制作译本或按外文格式制作。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39条规定:“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译书。”

  四、对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

  

[1]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串讲笔记 06年4月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10)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sz.com

本文地址:http://www.zikaosz.com/zl/4530.html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深圳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