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深圳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RSS地图 | 网站导航

深圳自考网LOGO

服务热线:177-2280-6683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07年自考《保险法》复习资料(5)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05:45:58阅读数:

81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要件:①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②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③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2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经营后果由保险公司承受的分公司、支公司或办事处。其特点为:①不能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名称;②不能有独立于本公司的资产;③不能有独立的公司组织机构;④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其民事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

  83 保险公司的变更:是指保险公司在组织、经营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上的变化。保险公司的终止:是指保险公司因发生法定事由,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其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

  保险公司终止的事由一般为:①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②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后90天内未开业;③已丧失保险公司设立时需要具备的条件;④无正当理由,已连续停业6个月或累计停业1年;⑤被其他保险公司收购或兼并;⑥连续3年亏损额占资本金的10%或亏损已占资本金的15%以上;⑦年检不合格,整改无效或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⑧在申请设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不正当行为;⑨保险公司分立。

  84 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保险公司停止开展业务活动,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通过办理清算行为,使保险公司作为法人的资格消灭。引起保险公司解散的事由包括:①保险公司因分立而解散;②保险公司因合并而解散;③保险公司根据章程的规定解散。

  85 保险公司破产后,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后的清偿顺序: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③所欠税款;④清偿公司债务。

  86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限制规则:①保险分业经营规则;②禁止兼业规则;③保险专营规则。

  87 试述保险分业经营原则:⑴保险分业经营:是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⑵实行分业经营原则,首先是由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各自的特点决定的:在标的上,财产险的标的是物,人身险的标的是人;在期限上财产险比人生险的期限要短;在风险上,财产的风险相对较大。其次是经营技术方面的原因决定的。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性质既然不相同,则两者在承保的手续,保险费的计算基础,以及保险金的赔付办法等方面截然不同。再次是基于经济方面的原因。因为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质,如允许与财产保险兼营,就会有利用这种储蓄来充当财产保险的赔偿的弊端。因此,实行分业经营原则,不仅有利于保险业经营的稳健,而且有利于保险主管机构的分业管理。⑶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①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限于: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财产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②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限于: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以及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③再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限于:上述保险公司的分保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接受境内保险公司的法定分保业务,办理转分保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国际再保险业务。

  88 禁止兼业:即保险公司不得同时经营非保险业务。保险专营:即保险业务只能由依保险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非保险业者不得从事保险或类似保险业务之营业活动。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是保险公司资金力量与自身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比较。

  89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准备金根据保险业务类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和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依据其用途可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

  如何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①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的,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50%.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③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提出的保险赔偿或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90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或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是指当年承保业务的保险单中,在下一会计年度有效保单的保险费。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也称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在会计年度结算以前已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

  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标准:①非人寿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方法和标准为1/2法;②人寿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标准为有效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一般是未决赔款的数字百分之百提取,以备赔偿或给付时支付。

  91简述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异同: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样,都是保险人为了承担将来的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都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但两者又有不同之处:①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保险期间内是否以保险金形式支付出去是不确定的,因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时,保险事故还未发生,而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是以保险金形式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确定的,因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其支付只是迟早的问题。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转化为保险金过程中,有可能是一部分转化为保险金,也有可能全部转化为保险金;而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是全部转化为保险金。③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也是不同的。

  92 导致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原因: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已经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提出索赔;②保险人已知保险事故发生,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为种种原因未提出索赔,且在索赔时效内,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义务支付,因而保险公司需提留资金准备。

  93保险保障基金:也称总准备金或自由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大危险而提存的资金,属于后备基金。保险公司按当年保险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该项基金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时,停止提取该项资金。

  94 保险保证金:是国家规定由保险成立时向国家交纳的保证金额,可以用现金或其他方式交纳,一般是在规定资本金基础上的一项规定。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95 如何提取保险公积金?公积金是从保险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部分资金积累。保险公积金又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保险法定公积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根据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公积金的用途有:①弥补公司的亏损;②扩大公司业务经营规模;③转为增加公司资本金。

  96 保险保障基金与保险保证金的异同:相同点:两者的功能相同,都是为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设立的。区别:①两者的来源不同。保险保障基金是从保险公司每年的利润中提取的,保险保证金是保险公司成立时,从注册资本中提取的。②两者提取的时间不同。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存时间是长期的,而保险保证金是在保险公司成立之时提存的。③两者提存的方式不同。保险保障基金是按当年保险收入的1%提取,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时,停止提取。保险保证金的提存比例为注册资本的20%。

  97 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企业风险管理规则包括:①自留保险费的限制。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的4倍。②承保责任的限制。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所承担的危险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③再保险的限制。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办理再保险。

  98 保险资金的种类有:①资本金;②保证金;③营运资金;④各种准备金;⑤公积金;⑥公益金;⑦未分配赢余;⑧保险保障基金;⑨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

  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①安全性原则;②赢利性原则;③流动性原则。

  99 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①银行存款。安全性、流动性高,但赢利性较低,一般财产保险业务的资金运用多以存款为主。②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具有安全性、长期性,利率具有稳定性,债券本身也具有变卖性(流动性),因此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③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政权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100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原因:①保险业自身特点决定的;②保险合同特点决定的;③保险费率特点所决定的。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的:①防止保险经营的失败;②避免不合理的营运;消除自由竞争的弊端;③补充行业自我管理的不足。

  对保险业监管的形式有:①公示监督形式。是指国家对保险业的实体并不直接监督管理,而是将保险人经营的财务状况予以公布,让公众了解保险人经营的情况,自己作出独立判断和选择。②原则监督形式。是指由国家制定指导保险业经营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则,并在形式上监督实行。③实体监督形式。是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业的经营准则、保险企业的创设制度、财产监督和人事监督制度等,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贯彻执行的监管形式。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学习笔记 07年自考《保险法》复习资料(5)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sz.com

本文地址:http://www.zikaosz.com/xxbj/1096.html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深圳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