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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自考《保险法》复习资料(2)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05:45:58阅读数:

21 一切危险保险合同相对于特定危险保险合同的优点:①它为被保险人提供了较为广泛的保险保障;②由于除列举的为不保危险外,对任何危险都予以承保,因此,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便于判明责任,亦易于理赔,从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22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的条件:①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具有保险利益。

  23 被保险人:也称保户,是指保险事故有可能在其财产(或身体)上发生的人,即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作为被保险人,一般具有的权利:⑴对保险金的给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⑵除保险金请求权外,在保险合同关系中,被保险人还享有同意权。其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①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②以他人身体为标的投保死亡保险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③保险合同的出质、**一般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是指保险事件发生后,有权获得保险给付的人。

  24 简述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差别:虽然受益人与继承人都是在他人死亡后受益,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①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属原始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属继受取得。②作为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无须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而作为继承人,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③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放弃、丧失受益权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当然受益人。

  25 试述受益人的资格与受益顺序:受益人资格一般没有任何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成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受益顺序。受益顺序的先后一般为:①原始受益人,即订立保险合同时指定的受益人;②后继受益人,即保险单上注明的原始受益人死亡后由其受益的人;③法定继承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放弃、丧失受益权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当然受益人。

  在各种受益人中,原始受益人优于后继受益人,而后继受益人优于法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如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受益人,被保险人可以声明另定受益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不能确定先后的,推定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依法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6 保险合同的形式:是指投保人要求保险和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方式。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其书面形式通常有:①要保书;②暂保单;③保险单;④保险凭证。

  投(要)保书:是投保人填写的递交给保险人的要求保险的书面要约。暂保单:是指在保险单发出以前出立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出立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凭证:是由保险人签发交给投保人业已表明保险合同生效的证明文件。

  27 简述要保书的主要内容及法律效力:内容: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名称及地址;②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的坐落地点;③保险对象及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④投保险别;⑤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⑥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其法律效力表现在:①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如果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前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要保书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依据;②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如有记载上的不清或遗漏,要保书作为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补充;③投保人在其填写的要保书中如有告知不实,又不声明修正的,则要保书作为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

  28 简述保险单的主要内容及法律性质:保险单的内容应包括保险合同的全部条款,①声明事项;②保险事项;③除外事项;④条件事项。法律性质主要有:①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成立的凭据;②保险单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③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可以充当有价证券使用。

  29 保险凭证使用的场合:①在货物运输保险中,根据预约保险单而出立;②在某些强制保险中,用来证明投保人已按规定办理了保险手续,以便投保人等随身携带备有关部门检查;③在团体保险中,总保险单一般有该团体的主持人保管,而团体内部的其他被保险成员则有保险人另外发给保险凭证,作为已办理保险的证明文件。

  30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①保险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名称、住所;②保险标的;③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④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⑤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⑥保险费及支付办法;⑦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⑧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⑨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31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所要保障的对象。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所确定的危险事故的发生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或在约定的人身事件到来时,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价值:是保险当事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亦即保险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保险费:是投保人依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险金:是指保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到来后,保险人所应当支付的赔款。

  32 简述保险合同的常规除外责任: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②物品的自然损耗;③因战争或罢工造成的损失;④核辐射所造成的损失;⑤其他道德危险所造成的损失。

  33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主要有:①扩大或限制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条款;②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的原则:①保险合同的解释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②保险合同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34 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①主体合格;②内容合法。③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保险合同的内容合法要求:①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②保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法律允许保险的财产、财产利益及人的身体和寿命;③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损害他人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求:①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②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③投保人订立合同的要求,必须要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要求进行修改或附加其他条件的,同样要经投保人的同意。

  35 无效保险合同的后果:①返还保险费;②退还保险金;③赔偿损失;④其他行政制裁。

  36 投保人的义务:①支付保险费的义务;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③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④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⑤积极施救义务。保险人的义务:①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②支付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

  37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完毕以前发生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化以及保险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关系。

  38 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①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尽责的;④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或未按要求增加保险费的;⑤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⑥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39 保险合同的终止:又称保险合同的消灭,是指保险合同关系的不复存在。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①因保险期限届满而终止;②因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而终止;③因解除而终止;④因行使终止权而终止;⑤因被保险人、受益人死亡而终止。

  40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大多属于损失补偿性质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有两类:一是有形的物质财富;二是无形的经济利益,包括预期利益和消极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①以赔偿被保险标的之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损害填补原则,无损失即无风险。②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③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所受超出保险金额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④保险人对第三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享有保险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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