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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教育简史学习笔记 现代英国教育制度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8:25阅读数:

英国是个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进入20世纪后,为了适应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加强对国民教育事业的领导,建立了由国会、教育委员会和地方教育局相结合,并以地方教育当局为主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随着《巴尔福法案》和《费舍法案》的颁布,英国的公共教育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中等教育方面由于《哈多报告》和《斯宾斯报告》的提出,亦在三四十年代开始进行改革,并取得很大成效。1944年颁布的《巴特勒法案》,奠定了英国现代教育的根基,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整个英国教育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20世纪前半期的教育改革

英国自从1870年颁布《初等教育法》后,为学龄儿童接受6至7年的初等教育奠定了基础。到19世纪末,全国学龄儿童的入学率已达到90%。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的领导,在1898年成立了新的中央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教育委员会,替代了原来的教育局、科学与艺术局等,同时还设立了一个委员会,协助教育委员会的工作,但仅限于对教育委员会主席提交的议题提出有关的建议。教育委员会的成立,虽然在英国教育史上第一次统一了对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管理,但由于它的权限只是对学校教育进行观察以及分配经费等,因此,地方教育行政管理、学校补助金以以及中等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仍有待解决。为了解决上述有关问题,英国在20世纪前半期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教育调整,颁布了一系列的重要法令。

(一)1902年教育法(即巴尔福法案)

当时英国保守党政府首相巴尔福(A.J.Balfour)指派教育委员会代理干事莫兰特对英国教育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一项议案,并由巴尔福首相于1902年3月24日提交国会下院,同年12月20日该议案获得国会通过。这个法案从1903年4月1日起生效。该法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废除原来独立于地方政府的地方教育委员会,授权郡和郡级市议会建立起负责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地方教育当局(LEA)。凡人口在1万以上的市和人口在2万以上的城镇为负责初等教育的地方教育当局。每个地方教育当局设教育委员会,多数委员系市议会成员,委员中必须有女委员。

(2)学校分地方公立学校和教会学校两种,教会学校可以得到地方税补助,但基建经费和校舍修理费应由有关宗教团体负责。

(3)教会学校的董事会保留任免教师的权利,但每个学校董事会6名成员中有2名须经地方教育当局任命。巴尔福教育法案废止了2500多个学区学校委员会,建立了300多个地方教育当局,形成了中央控制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教育领导体制。该法案授权地方教育当局兴办中等学校的权利,建立了公立中等教育制度。但是,这一法案并没有建立一个相互衔接的完整的公共教育制度。初等教育限于16岁以下的儿童,对14岁以下的儿童实行强迫义务教育。此外,公立学校和教会学校并存的双轨制度仍然没有消除,公立初等学校和私立中等学校(公学、文法中学)之间依然存在很大的社会鸿沟。下层劳动人民子弟能进入中学的只是很少一部分。1907年教育署规定,从地方教育当局接受公款补助的中等学校,必须留出一定比例的免费名额(通常为四分之一)给来自公立初等学校的学生。由于名额有限,并不能解决多少实际问题。到1914年,初等学校的学生只有6%左右能够进入中学。

(二)1918年初等教育法(费舍法案)

1914-1917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国政治、经济实力的衰落使国内矛盾更加激化,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争取受教育权利的斗争有增无减。在斗争中,英国统治者进一步了解到德国广泛实施国民教育卓有成效,从而考虑应对英国国民教育的不完善进行改革。1918年,英国通过了以文教大臣费舍而命名的费舍教育法(the Fisher Act),主要内容包括:

(1)为2-5岁的儿童开办幼儿学校。地方政府必须资助开办幼儿学校或幼儿班,以利于从小发展儿童的体质和智力。

(2)把义务教育年限提高到5-14岁,并把初等学校分为5-7岁和7-11岁两个阶段。不到14岁离开学校的青少年必须接受部分时间制教育,直至18岁为止。

(3)责令地方教育当局为公立初等学校较年长和有才干的学生开设高级而实用的课程。在教学内容中注重贯彻“儿童中心”的原则。

(三)哈多报告、斯宾斯报告与诺伍德报告

1902年巴尔福教育法建立了公立中等教育制度,但这是一个与初等教育不相衔接的中等教育体系,不利于劳动人民子女升入中等教育。在本世纪二三十年代,出身于中产阶级的儿童40%升入中学,而对劳动阶层的子女来说,这一比例只有10%。至于升入大学的比例相差更大,前者是后者的6倍。1924年英国工党上台执政。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尤其为了顺应社会上普遍对中等教育的要求,工党政府提出“人人受中等教育”的主张,并任命以哈多爵士为主席的调查委员会对英国教育进行调查,提出发展中等教育的建议。这个委员会在1926年至1933年间3次提出报告,统称“哈多报告” (Hadow Reports),其中以1926年的报告影响最大,主要内容有:

(1)小学教育(Elementary Education)应重新称为初等教育(Primary Education)。

(2)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5岁。

(3)完成中初等教育的最低年限是15岁,与义务教育年限相同。

(4)报告建议以11岁为界,将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两个阶段。11岁以前的初等教育又分为招收5~8岁儿童的幼儿学校(Infant School)和招收8~11岁儿童的初级小学(Junior School)。在初级小学之后还要附设高级小学招收已达11岁但未考取中学的学生。高级小学的学生读到13岁可以转到属于中等学校性质的职业学校。

(5)实施中等教育的学校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文法中学,包括所有学术性中学,设文理两种课程,为升入大学做准备;另一种可以称之为现代中学,教学偏重于应用或实践,设文科或工科。哈多报告的建议当时虽未实现,但对后来英国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有重要影响。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英国有三分之二的初等学校根据哈多报告作了改组。

1938年,英国又提出以改革中等教育为中心的“斯宾斯报告”(Spens Report),主要是根据对英国当时存在的公立学校的调查提出的建议。这一报告认为:

(1)教育必须切合社会实际需要。为此,在中学课程中应增加更多的有用的和有兴趣的学科,这些科目可按选修课开设。

(2)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中等学校应加强技术教育,建议开办一种招收11-16岁学生的普通中等技术学校。

  (3)中学与小学的衔接是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广泛建立现代中学是使低层社会的青少年受到中等教育的重要措施。报告支持在1926年哈多报告基础上建立的一些现代中学。

(4)报告明确提出成立在同一种学校中兼有文法中学、现代中学和技术中学特点的多科性中学(Multilateral School)。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发展起来的综合中学的最初提议。斯宾斯报告在建议设立上述中学学校的同时,又明确提出,应让儿童从11岁开始从不同类型的某一种中学里接受不同的教育。儿童能进入哪一种类型的学校,取决于他们的智力水平,并认为智力的不同发展是由遗传决定的,是永恒不变的。这种观点对以后英国教育的发展有很重要的影响。

1941年,以诺伍德爵士为主席的教育委员会又提出“诺伍德报告”(Norwood Report),其中心内容就是从理论上论证不同的儿童应进入不同的学校。报告指出,具备理论智力的儿童应上文法中学;对应用科学技术和装饰艺术发生兴趣的儿童,应该上中等技术中学;最后,接受具体事物比接受原理更为容易的儿童,则应上现代中学。可见,“人人有权接受中等”的实质仍是一种不平等的中等教育。

(四)1944年教育法(巴特勒教育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教育遭受到严重破坏。为了恢复教育,英国政府发表由教育委员会主席巴特勒起草的题为《教育的改造》的白皮书,陈述了政府的教育改革建议。在对这些建议进行讨论之后,巴特勒于IM3年年底向议会提交了一项法案。1944年,这一法案获得通过,称为1944年教育法,亦称巴特勒教育法(Butler Act)。这一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废除原先只负督导责任的教育委员会,设立全国性教育领导机构教育部,以加强中央对教育的集中领导。规定郡和郡自治市的议会为惟一的地方教育当局,将地方教育当局从原先的315个合并为146个。地方教育当局对本地区各种类型的公共教育设施负有法律上的责任。

(2)以废除以往中小学教育不连贯、相互重叠的学制,重新把教育划分为初等教育(5-11岁)、中等教育(11-18岁)和继续教育三个连续的阶段。

(3)把义务教育年限从原先的9年(5-14岁)延长为10年(5-15岁),并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实施11年(5-16岁)义务教育。

(4)公立中学实行免费,并根据学生的年龄、能力和性向教育不同类型的教育。

(4)根据不同经费来源将学校分为郡立学校(County School)、民办的志愿学校(Voluntary School)和独立学校(Independent School)。郡立学校是地方教育当局设立的公立学校。志愿学校是教会或民间团体设立的学校,接受地方教育当局的资助。根据资助的多少,志愿学校又分为受控学校(Controlled School)、受助学校(Aided Schoo)和特别协议学校(Special Agreement School)。独立学校主要是指预备学校和公学,这种学校财政独立,不受公款补助,在学校行政管理上独立于国家教育之外,但必须在教育部注册、备案并接受检查。

(6)详细规定了地方教育当局的职责,如为学生提议免费医疗、午餐,必要时包括衣食和住宿;为有生理缺陷的儿童提供特殊教育;为少数考入收费学校的学生支付学费;为公立学校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费,为接受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生提供奖学;负责组织青少年的业余文化娱乐活动;为2-5岁的幼儿提供学前教育,为未满18岁的离校青年提供非全日制教育等等。

1944年教育法是英国教育制度发展史上一个极其重要的教育法令,它决定了英国战后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和。在战后的几十年里,它被20多个教育法案和议会其他法案所修正。但这些修正案并没有动摇19M年教育法案的基本原则。直至今天,这一法案仍是英国现行教育制度的主要基础。

二、20世纪50-80年代的教育改革

1944年教育法令的颁布,使英国战后的教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并未能够解决英国教育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而且随着战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国与国之间经济竞争日益激烈,教育又面临众多新的问题。所有这一切,决定了英国在20世纪50~80年代,又多次对其教育和学校组织结构进行新的调整和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延长义务教育年限。1959年国会议员、中央教育委员会委员克鲁塞在“克鲁塞报告”中提出10年内实现16岁义务教育;1970年起建立地方学院(一种短期大学)为提早离校的青年提供到18岁为止的半日制义务教育。

(2)取消11岁考试,普遍设立综合中学,消灭中等教育中的分离主义现象。早在19M年法令中就曾经提到设立综合中学的问题,1965年工党政府上台后又专门通过普遍设立综合中学的决议案,因此,70年代以后,综合中学大量发展起来,据1980年的统计,综合中学的学生已占学生总数的80%左右。综合中学虽然从名义上取消了入学考试,所有小学毕业生都可进入同样的学校,但由于大部分综合中学不过是将原来的文法、技术、现代中学的三种教学合并在一起,校内仍采用分别讲授三种课程的做法,因此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选择性教育的问题。

(3)在高等教育方面,60年代的改革宣布实行双重制,即正规大学为一个方面,除此之外的高等教育机构为另一方面,后者包括短期大学、开放大学等。

从1970年以后,保守党与工党又反复地轮流执政,英国教育的发展不断面临新的矛盾和挑战。80年代初,为了重新思考和规划英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前景,向高等院校和决策机构提供一套新的方针政策,英国高等教育研究会主持了一项研究规划,多次召开全国性研讨会,先后发表多篇学术研究报告和论文。把这些专题报告和论文归纳整理后于1983年提出了《雷弗休姆报告》。其主要内容是:

(二)扩大高等教育的入学途径。报告建议扩大高等教育的招生对象,以成年人补充适龄青年,将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结合起来,向所有愿意或能够得到学习的人开放。并要求高等教育采用业余制、工读交替、校外教育以及其他课程形式,以满足成人参加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需求。

(2)建议高等教育的入学考试要灵活多样,所有高等院校及招生单位应允许四分之一的学生使用其他考试标准,例如,能力测试、中学普通考试或中学教学、教育证书、优先学习评估和个人学习合同等。

(3)改革原有狭窄、呆板的课程结构和学位结构,建议把三年的荣誉学位课分成两个阶段来进行:两年初级学位课程的学习和一年荣誉学位课程的学习。建议还要求大学和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应该设计课程肄业证书,实行学分转换制,以便能够使受经济结构影响的学生广泛地受到高等教育,并获得应有的学位。

(4)废除高校教师终身制,实行提早退休制。针对80年代后期高等院校师资年龄老化的预测,提出实行大学教师提早退休的规划。建议在高等院校之间以及高校与工商企业界科技人员之间,实行定期招聘有教学和科研能力的年轻教师的方法,以改变高校教师结构。

(5)加强高等院校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建议全国各地应该成立专业发展系科,解决在职教师的专业发展问题;明确区分大学的教学职能与科研职能;设立革新基金以鼓励教师开展教学与科研的创造活动。

(6)改变对学生资助的办法,以奖学金或贷学金与助学金相结合的办法取代原来的助学金资助的方式,以便能更大地调动学生学习、钻研的积极性。

《雷弗休姆报告》在现代英国教育史上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教育文献,它对英国80年代乃至以后高等教育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它为英国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提供了一幅富有价值的蓝图。

三、英国现行教育制度

英国现行的教育制度是以1944年教育法为基础,适应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发展需要不断改进的产物。在教育领导体制上,采用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方式。1964年成立的教育和科学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Science)是中央一级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它的职责是制定国家教育标准,培训教师,资助一般学校等。各地方(郡)教育当局也有较大的自治权力。在学校系统上,英国的初等教育分为两段,5-7岁的儿童人幼儿学校(Infant School)、7~11岁的儿童进初级学校(Junior School)。前者主要采取活动教学。游戏教学的方式,后者开设包括英语、数学、历史、地理、自然、卫生、美术、体育。音乐、宗教等多种课程。英国的中等教育机构仍有文法、技术、现代、综合中学等几种形式,数量最多的是综合中学。另外,还保留有自成系统的公学。英国高等教育的主要形式有:以牛津、剑桥为代表的古典大学;19世纪末前后成立的近代大学;二战之后出现的新大学;属非大学的高等学校——技术大学;以及70年代以后出现的开放大学等。作为一个具有古老封建传统的现代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的教育有其自己的特色,例如,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完善的现代学校系统和反映等级性教育的“独立学校”(预备学校一公学)系统同时并存,学校中科学知识的传授与宗教知识的灌输同时进行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正是英国社会性质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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