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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国法制史”讲座第三讲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6:19阅读数:

第三讲 中国历代刑事法制
  一、罪名
  1.昏、墨、贼、杀(夏)
  2.寇攘奸宄(西周)
  3.五过之疵:审判官在五等过失免人之罪时所出现的五种弊病:惟官(旧僚属) 惟反(恩人) 惟内(亲属) 惟货(行贿) 惟来(故交),从而把不该开脱的人开脱了,这要以开脱之罪治之。(西周)
  4.漏泄省中语:泄密(汉)
  5.重罪十条(北齐)
  6.十恶(隋开皇律)
  二、刑罚
  旧五刑;新五刑(笞、杖、徒、流、死);清末过渡刑罚(现行刑律规定的:罚金、徒、 流、遣、死);近代刑罚(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
  三、刑法原则
  1.区分过失和故意:惟眚和非眚(眚即过失)(西周)
  2.区分偶犯和惯犯:惟终和非终(西周)
  3.区分主犯和从犯:造意和非造意(汉)
  4.罪疑惟轻(吕刑)
  5.株连:缘坐(株连亲属);连坐(株连非亲属)
  6.赎:也可以认为是刑罚,区别罚金
  7.宽严适中
  8.诉讼时效和法律时效
  9.因时因地制宜:“刑罚世轻世重”(因时):“三国三典”(因地):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10.老幼残疾犯罪减免刑罚
  11.据实定罪和论心(动机)定罪:汉武帝独尊儒术后至唐朝之前的春秋决狱,特别强调当事人的动机。
  12.考虑犯罪的情节和认罪的态度
  13.类推:吕刑中的“上下比罪”,一直沿用到新刑法的颁布前。
  14.正当防卫原则:最早可以推到西周
  15.诬告反坐:最早起码可追溯到战国的秦国
  16.更犯(累犯)加重
  17.数罪并罚
  18.自首减刑或免刑
  19.上请(请):某些人的犯罪和某些情况下的犯罪必须报请皇帝裁决的原则,起源于西汉汉高祖刘邦,一直到清朝。


  20.议(八议):周礼中有“八辟”,三国《曹魏律》始入律;八种贵族官僚犯罪可免死,一般犯罪可减等;亲故贤能功勤贵宾。重点
  21.亲亲得相首匿(汉)和同居有罪相为隐(唐朝及以后):后者的范围更大,甚至包括部曲和奴婢。其共同的理论源头:孔子的父子相隐的思想。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重视伦理的特点
  22.五服治罪:晋律首先将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规定。
  23.区分公罪和私罪(唐律):前者是官吏因公事而犯,可以从轻处罚,保障官吏积极履行公务;后者是官吏因私事或因假公济私而犯,要从严惩处,打击官吏徇私枉法和贪赃枉法。
  24.官当:用官品抵销刑罚。最早由南朝的陈律规定下来,在后来唐律和宋律中也有反映,但在明清律中就没有了。因为当徒刑的比较多,故又称“以官当徒”,但不仅仅是这样。
  25.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处理原则:唐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表现了既尊重外国习俗和法律的友好态度,又坚决维护主权的精神。原因在于唐的强大。)明朝:化外人犯罪以律拟断。清末:《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攫取领事裁判权;大清新刑律第八条承认了领事裁判权;1943年才真正废除。
  26.同罪异罚:在我国存在了很久,从奴隶社会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甚至民主政权时期,都有此类规定。
  27.罪刑法定:最先由大清新刑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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