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深圳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RSS地图 | 网站导航

深圳自考网LOGO

服务热线:177-2280-6683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2018年深圳自考统计法规概论章节讲义:第二章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10-10 14:06:37阅读数:

第二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统计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统计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全部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淮则。它反映的是统计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对各种统计活动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是统计法的基础,又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依据。

(二)统计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第一,要具有普遍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全部统计法律规范之中,也就是贯穿于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及其它统计规范性文件之中。任何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和统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执行,都必须体现和遵循这些原则。二是,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应贯穿于整个统计活动中,对统计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二,要具有基础性。作为统计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当是指导整个统计法制工作的原则。任何统计法制工作的进行,都应以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

第三,要具有概括性。它是指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了一系列统计法原则的一般本质。反映了统计规范的共同立法精神和宗旨。

第四,要具有特殊性。作为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按照其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使统计法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同时,符合其本身的特殊要求,反映统计法的特点。

第五,既然是最基本的原则,就不应过多和过于分散。

二、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与统计法的其它原则的区别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与统计法的立法原则、统计法的适用原则的区别。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与统计法制定的原则、统计法适用的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方面,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与统计法制定的原则、统计法适用的原则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首先,统计法制定的原则、统计法适用的原则以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并体现了统计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其次,统计法制定的原则、统计法适用的原则是统计法基本原则的具本化,是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在统计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以及适用工作中的具体化。

另一方面,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与统计法制定的原则、统计适用的原则又是不同的。这表现在:第一,内容不同。第二,作用的范围不同。

三、理解和掌握统计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首先,是深刻认识统计法的本质所必需的;其次,有利于正确地理解统计法的基本方针和精神,正确地制定、修改、理解和执行统计法;再次,是建设我国统计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的主要内容:1、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第三节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的主要内容: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节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一、 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公民。

二、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的主要内容:1、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2、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履行义务。

第五节 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的主要内容:1、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之一的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受法律保护;2、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4、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第六节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一、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

二、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的主要内容:1、应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2、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手段应当是多样的,以便于统计信息用户查找和利用;3、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经济类 2018年深圳自考统计法规概论章节讲义:第二章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sz.com

本文地址:http://www.zikaosz.com/zl_jjl/19207.html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深圳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