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二十一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8:45阅读数:
第二十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续展
一、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10年
二、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
(一)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不受次数限制。
(二)续展申请的条件:
1、续展注册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
2、提出续展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后6个月内。
3、续展注册申请应向商标局提出,并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
一、概念: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移转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二、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1、连同转让原则。2、自由转让原则。
三、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1、类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得分割转让。
2、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3、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4、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5、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个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转让。
四、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
达成协议,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1份,附送原《商标注册证》,缴纳申请费、注册费。转让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经商标局核定,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予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一、概念: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
1、独占使用许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占地、排他地使用注册商标。任何第三人包括许可人自己都不得使用。
2、普通使用许可:许可人可以允许不同的人同时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应采用书面形式。双务合同,双方各自负有相应义务。
(一)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2、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号码、使用期限、使用商品的种类和名称。3、许可使用商品的质量标准。4、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的措施。5、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6、商品销售的价格、范围。7、商品的产地、厂名的标注方法。8、合同发生纠纷后采取仲裁或调解的方式。9、许可商标被侵权后的处理方式。10、有偿许可使用的费用计算方法和付费方式。11、违约责任。12、其他事项。
(二)注意事项:
1、被许可人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一致。
3、被许可的商品,必须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部分或全部。
4、许可使用商标的期限,不能超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期限。
5、未经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不得擅自转让、注销或变更获得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也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许可人的义务:
1、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
2、维护被许可人的合法使用权。
3、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四)被许可人的义务:
1、未经许可人的书面授权,不得将商标使用权移转给第三人。
2、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的名称。
3、如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被他人侵权,被许可人应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
4、按合同的约定交纳商标许可使用费。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程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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