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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十九章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7:09阅读数:

   第十九章: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与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选、简、案)※

  一、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

  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

  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一)商标注册无效补正制度的意义:

  补正程序与商标异议程序、商标争议裁定程序配合,能够大大提高注册商标的质量,减少注册商标权利的冲突,确保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效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商标专用权受让人的利益。这一规定与国际惯例相符。

  (二)由于商标注册无效而导致撤销的事由:

  1、已经注册的商标的标志违反了《商》规定的商标禁用标记(10条),不得注册的标记(11条),不得注册的三维标记(12条)。或商标注册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取得的。

  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13条),对代理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禁止(15条),对商品并非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情况下对地理标志的禁用(16条)以及对在先权利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31条)的有关规定。这种注册不当的商标,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只能由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

  区别:一种通常不涉及第三人利益,而二种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并且在许多情况下构成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三)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的补正程序:

  对第一种情形,商标局可依职权撤销,第三人也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对第二种情况,只能由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但是经异议裁定或异议复审裁定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撤销。

  1、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商》的有关规定作出的撤销注册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1份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裁定不服,自收到通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2、当第三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不当注册商标时,应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分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3、在恶意将“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驰名商标而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况下,驰名商标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不受5年时间限制。

  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二、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争议: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就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的争执。

  (一)对注册商标提起争议须具备的条件是: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

  2、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

  3、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超过此时间提出的争议不予受理。

  4、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5、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事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或理由相同。

  (二)注册商标争议程序的特点:

  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与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程序以及商标异议程序的区别,具有的特点:

  1、申请主体不同。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而不当注册商标的撤销请求人可以为被请求撤销商标注册人之外的任何人,甚至可以直接由商标局依职权撤销;商标异议的请求人则为任何人。

  2、适用对象不同。被争议的商标和被撤销的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而被异议的商标是初步审定并公告但尚未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必须程序,但对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及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不是必经程序。

  3、法定期限不同。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核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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