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自考《破产法》第六章复习资料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21-01-15 14:52:20阅读数:
第四章 破产财产
学习目的与要求 一般了解关于破产财产性质的“权利客体说”和“权利主体说”两种主要理论;一般了解破产财产构成范围上的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两种立法原则;重点掌握破产财产的概念、范围等问题;深刻体会我国破产立法上取回权与撤销权的特点与不足。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与归属
(二)对破产财产不同的立法原则
第二节 破产财产范围
(一)破产财产的法定构成范围
(二)不属于破产财产的破产范围
第三节 取回权
(一)一般取回权
(二)特权取回权
第四节 撤销权
(一)撤销权概述
(二)我国破产法上的撤销权
(三)撤销权行使对象分析
学习目的与要求 一般了解关于破产财产性质的“权利客体说”和“权利主体说”两种主要理论;一般了解破产财产构成范围上的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两种立法原则;重点掌握破产财产的概念、范围等问题;深刻体会我国破产立法上取回权与撤销权的特点与不足。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与归属
(二)对破产财产不同的立法原则
第二节 破产财产范围
(一)破产财产的法定构成范围
(二)不属于破产财产的破产范围
第三节 取回权
(一)一般取回权
(二)特权取回权
第四节 撤销权
(一)撤销权概述
(二)我国破产法上的撤销权
(三)撤销权行使对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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