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9:18阅读数: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
《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抚养教育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又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
1、抚养教育的内容和期限
抚养,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些费用都需要由父母向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支付,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例如,将子女依法送养他人),其他情况下该义务是不能免除的。即使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仍应履行抚养义务。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至18周岁为止。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尚在校接受高中以及高中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可见,父母抚养子女的期限,自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时为止。根据原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正在上大学的成年子女还可以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但现在这一司法解释,大大地缩小了“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的范围,仅指接受高中及高中以下教育的在校生或身体有残疾的成年子女而言。
教育,指父母在思想品德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培养。教育子女是家庭的一个重要职能。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者的强制措施
《婚姻法》第21条第2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其追索抚养费的要求还可以经抚养义务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或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抚养费之诉。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抚养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付给期限和方法。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通过任何手段危害婴儿的生命都是违法的
《婚姻法》第21条第4款:“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所谓“溺婴”,是指将刚出生的婴儿淹死;弃婴,是指将刚出生的婴儿丢弃;残害婴儿是指采取溺婴、弃婴之外的手段,将新出生的婴儿杀死或伤害其肢体或损害其器官健康的行为。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始于子女出生。无论男婴女婴,父母都有义务予以抚养。
从严格意义上讲,弃婴是杀人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应按照我国《刑法》第132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23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是指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取正确的方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引导,对其言行给予必要约束,为积极性的措施。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缺乏对事物的全面理解和处理能力,行为不计后果,理智自控能力差,因此,法律赋予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它一方面为了保障子女的安全和健康,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未成年子女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
保护是指父母防范和排除来自自然界或社会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或财产权益的非法侵害,为消极性措施,重在预防和排除危害,涉及到父母、子女、第三人或自然界。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他人侵害时,父母有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请求排除侵害、赔偿损失。在子女从事与其年龄不相称的民事活动时,应当由父母代理或取得父母同意。当不满14周岁的子女被人拐骗、脱离家庭或监护人时,父母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拐骗者的刑事责任,归还子女。
教育和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对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子女,父母仍应该负担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为他们在知识和社会方面仍有不足。
教育和保护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法律要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不能抛弃的。当子女的言行有错误时,父母有责任对之进行批评和帮助。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父母有责任排除侵害,保护子女的利益。但法律也要求教育子女的方式要适当,禁止虐待和残害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应该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0、19、20条分别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2)父母有代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损害是指使他人的权益蒙受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两方面的内容。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注意结合父母代替责任的特殊情况加以变通适用。如果未成年子女能够自行承担某些民事责任的,由父母责令未成年子女承担即可;如果未成年子女需要父母协助才能承担某些民事责任的,由父母协助承担即可;如果未成年子女不能承担某些民事责任的,应该由父母来承担。
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也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在父母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抚养教育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又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
1、抚养教育的内容和期限
抚养,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些费用都需要由父母向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支付,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例如,将子女依法送养他人),其他情况下该义务是不能免除的。即使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仍应履行抚养义务。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至18周岁为止。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尚在校接受高中以及高中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可见,父母抚养子女的期限,自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时为止。根据原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正在上大学的成年子女还可以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但现在这一司法解释,大大地缩小了“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的范围,仅指接受高中及高中以下教育的在校生或身体有残疾的成年子女而言。
教育,指父母在思想品德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培养。教育子女是家庭的一个重要职能。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者的强制措施
《婚姻法》第21条第2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其追索抚养费的要求还可以经抚养义务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或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抚养费之诉。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抚养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付给期限和方法。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通过任何手段危害婴儿的生命都是违法的
《婚姻法》第21条第4款:“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所谓“溺婴”,是指将刚出生的婴儿淹死;弃婴,是指将刚出生的婴儿丢弃;残害婴儿是指采取溺婴、弃婴之外的手段,将新出生的婴儿杀死或伤害其肢体或损害其器官健康的行为。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始于子女出生。无论男婴女婴,父母都有义务予以抚养。
从严格意义上讲,弃婴是杀人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应按照我国《刑法》第132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23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是指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取正确的方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引导,对其言行给予必要约束,为积极性的措施。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缺乏对事物的全面理解和处理能力,行为不计后果,理智自控能力差,因此,法律赋予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它一方面为了保障子女的安全和健康,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未成年子女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
保护是指父母防范和排除来自自然界或社会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或财产权益的非法侵害,为消极性措施,重在预防和排除危害,涉及到父母、子女、第三人或自然界。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他人侵害时,父母有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请求排除侵害、赔偿损失。在子女从事与其年龄不相称的民事活动时,应当由父母代理或取得父母同意。当不满14周岁的子女被人拐骗、脱离家庭或监护人时,父母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拐骗者的刑事责任,归还子女。
教育和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对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子女,父母仍应该负担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为他们在知识和社会方面仍有不足。
教育和保护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法律要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不能抛弃的。当子女的言行有错误时,父母有责任对之进行批评和帮助。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父母有责任排除侵害,保护子女的利益。但法律也要求教育子女的方式要适当,禁止虐待和残害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应该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0、19、20条分别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2)父母有代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损害是指使他人的权益蒙受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两方面的内容。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注意结合父母代替责任的特殊情况加以变通适用。如果未成年子女能够自行承担某些民事责任的,由父母责令未成年子女承担即可;如果未成年子女需要父母协助才能承担某些民事责任的,由父母协助承担即可;如果未成年子女不能承担某些民事责任的,应该由父母来承担。
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也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在父母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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