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深圳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RSS地图 | 网站导航

深圳自考网LOGO

服务热线:177-2280-6683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九章(4)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8:43阅读数:

(三)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10、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11、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九章(4)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sz.com

本文地址:http://www.zikaosz.com/zl/8857.html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深圳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