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习笔记 承诺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8:13阅读数: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1、承诺的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请注意必须是受要约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若要约是向数个特定人作出,则数个特定人均可成为承诺人。另外第三人不是受要约人,不能接受承诺,第三人作出的“承诺”视为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确定的期限即为要约中规定的期限。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若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合理的期限请考生了解掌握。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应当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要求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诺。但是当要约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时,承诺方式便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
二、承诺的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所谓到达,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或了解承诺通知不影响承诺的效力。若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当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
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一般不发生承诺生效的效果。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要约人规定;未规定期限在合理期限内)内作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要约人可承认其有效,但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若受要约人不承认其承诺,迟到的承诺为新发起的要约。
承诺撤回是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承诺撤回必须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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