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纲要[3]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7:47阅读数:
期间制度实际上表明了人类社会对诉讼制度的一种期待,它基于一种价值的追求,即效率价值。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时间和期限上的要求,在特定的时间内必须完成特定的诉讼行为。如果没有完成,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就是失职;对于当事人而言,就意味着对某项权利的放弃。在学习中,要主要掌握以下几个问题:一个是法定期间,刑诉法中到底有哪些期间规定;二是期间如何计算;第三个是期间的延长和重新计算;第四是当事人耽误诉讼期间的恢复。
送达制度的目的主要保证执法的严肃性,送达是固定诉讼文件移转过程的一个法律手续,教材上还介绍了直接送达、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这样几种送达方式特别应当注意的是,调解书的送达不适用留置送达。
第三部分 程序论
第十二章 立案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端和必经程序,相当于一个过滤器,决定有无刑事案件存在,以及是否要用刑事诉讼程序来追究。它具有两个功能:一是节省司法资源,二是防止对无辜人的追究,因为刑事诉讼程序对一个人的伤害很大,为避免无辜的人牵扯入诉讼中,法律上必须设立一个立案的程序。这一章需要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的根据),检举,控告,揭发,犯罪分子的自首,司法机关的主动发现。
二、立案的条件有两个,一是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立案的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处理,对不予立案的监督机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立案材料的受理不受管辖的限制。
第十三章 侦查
侦查,也就是俗称的“破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以搜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为起诉和审判提供事实依据的诉讼阶段。
侦查行为是本部分的重点。侦查行为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通缉。重点掌握法律规定的各种侦查行为在诉讼程序上应该注意的问题。(考点可能涉及)
侦查终结后,案件有两种可能:
1.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案件。(诉讼程序结束)。
2.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起起诉。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章 提起公诉
这一部分需要掌握的是三个内容: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不起诉。其中,审查起诉包括审查起诉的内容、方法和步骤;提起公诉主要掌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需要移送的材料(注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移送材料的区别);不起诉部分要知道不起诉的种类及各自的适用条件,以及不起诉决定所要履行的法律手续(因为诉讼程序是国家权力的运行,不能不了了之):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等等。
第十五章 审判
本章无考试内容
第十六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有三种:公诉案件第一审、自诉案件第一审和简易程序,其中公诉案件第一审是重点,自诉案件和简易程序主要掌握其与公诉案件和普通程序不同的地方。
第一审普通程序需要掌握下列一些内容:庭前审查(内容、方法和处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法庭审判程序(庭审预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法庭审理中断的制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的适用条件,对诉讼期间的影响)以及判决、裁定、决定。
一审最终有三个走向:无上诉和抗诉的案件——判决生效,无上诉和抗诉但是死刑的案件——死刑复核程序,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二审程序。
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这一章掌握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上诉和抗诉的主体,理由,期限,方式;
二、二审的两大原则: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概念,贯彻、执行,限制);
三、二审的审理方式:哪些案件需要开庭审理,哪些案件实行调查讯问式审理;
四、二审的裁判方式: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哪些处理决定;
五、二审的走向:非死刑案件——判决生效,死刑案件——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专门针对死刑案件设立的一个程序,其目的是贯彻少杀慎杀的思想,基于古代的复奏制度而来。需要掌握的三个问题: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一般规定是什么,如何授权的;
(2)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保送复核的材料和方法;
(3)经过复核后可以作出哪些处理决定。
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按照上述步骤下来,但是如果出错怎么办?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态度:美国认为法院没有错误的判决,而只有不被当事人接受的判决,所以上诉可以无限制,一直到联邦最高法院,但是没有再审的制度。大陆法系认为法院判决可能出错,因此就设立了再审制度,但是对再审的启动的条件很严格,三审终审,审级只能是最高法院,只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案件可以再审,只有为了被告人的利益才能再审。我国奉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再加上我国审级制度本身有问题,造成了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广泛适用。
审判监督程序在三种情况(刚刚生效交付执行时,执行过程中,以及执行完毕)下都可能发生。教材主要涉及三个问题:提起的主体和理由,如何看待申诉,审理程序如何进行。(执行和审判监督程序不考)
第二十章 执行
执行是把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付诸实施,其鲜明的特征是强制性(区别与民事诉讼的自愿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还要注意执行主体的多样性。课文主要讲述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刑诉法对死刑的执行介绍的最为详细,其他刑罚的执行实际上只是讲述了如何交付执行,而具体的执行方法则是监狱改造的内容。
二是执行中的刑罚(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死缓)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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