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自考《公司法》复习资料(1)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7:11阅读数:
1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性质:①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②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③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④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特征:①合法性;②营利性;③独立性。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
3 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①经营范围的限制;②转投资的限制;③发行债券的限制;④作保证人的限制。
4 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条件:①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②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③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
5 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①成立的基础不同。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②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而公司是法人,这是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③法律性质不同。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在合伙协议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各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具有平等的分享权。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以其持股数分享权利。④转让出资不同。合伙企业的合伙性质决定了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具有严格的限制,一般而言,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不得转让;而公司股东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尽管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和自由程度因公司种类而有所不同。⑤合伙人与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不同。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股东的责任与合伙人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负有限责任。
6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①责任有限原则;②股权保护原则;③管理科学原则;④交易安全原则;⑤利益分享原则;
7 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①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②选择两种公司形态;③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④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⑤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而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⑥专章规定法律责任;⑦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
8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司立法的特点:①公司实践的兴旺与公司立法的失范;②非公有制企业公司立法的探索;③地方性公司立法之突破。
9 公司设立的原则:从历史上看,公司设立的原则大致有:①自由设立主义;②特许主义;③核准主义;④准则主义。
10 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公司成立是指设立中的公司经发起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所有设立行为并得到登记主管机关的核准,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经营的特定状态。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的全部设立行为。区别:①行为性质不同;②行为的效力不同;③行为主体不同。
11 公司设立的条件:①符合公司组织体的要求;②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③股东出资符合法定最低额。
12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设立中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经济组织,其本身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发起人全体是设立中公司的执行机关,代表设立中公司执行设立事务。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就是设立中公司执行机关的行为。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执行设立事务,所产生的权利或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分两种情况:如设立中的公司成立,由成立后的公司承受,如发起人有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司只能在承担责任后,再追究发起人的责任;二是,如公司不能成立,其责任由发起人承担,发起人有多个时,他们之间则承担连带责任。
13 公司发起人:也称公司创办人,是指筹划、实施公司设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承担设立责任的人。确认发起人的要件:①发起人之间具有共同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②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③发起
[1]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串讲笔记 2007年度自考《公司法》复习资料(1)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sz.com)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