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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辅导之《合同法》复习资料(五)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7:08阅读数:

 81 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的原因:①守约方已经履行此债务时,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他有利;②违约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其债务时,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守约方也大多有利无害;③在当事人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双方都不愿意返还给付的情况下,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并不妨碍当事人的要求得到满足;④违约解除有溯及力时,增加的返还费用,应由违约方负担;⑤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取得最佳的宏观经济利益利多弊少。

  82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①基于当事人的意思;②基于合同目的消灭;③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83 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代为清偿适用的条件:①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③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④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84 代为清偿与代理清偿的区别:①代理清偿系基于代理人与债务人之间代理清偿的合意,为任意行为;代为清偿无须有此种合意,且既有任意行为又有法定行为。②代理清偿中,给付的提出视为债务人自己提出,而且必须有清偿的效力直接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而代为清偿中给付的提出,仅对债权人而言,可视为债务人自己提出,且代为清偿的效力也有特殊之处。③在代理清偿场合,合同一般都因清偿而绝对地消灭。而在代为清偿情况下,合同关系仅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对地消灭。④在代理清偿场合代理人可能的利益损失依代理协议处理;在代为清偿场合,第三人的利益补偿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85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清偿抵充的要件:①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②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③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清偿抵充的方法:①合同上的抵充;②清偿人指定的抵充;③法定抵充。

  86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的功能:①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②确保债权的效力。

  抵销的要件:①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②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③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④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抵销的效力:抵销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抵销使双方债权溯及到得为抵销之时消灭。所谓得为抵销时,是指抵销权发生之时。如果双方债权的抵销权发生之时不同,则应以抵销人的抵销权发生时为标准。至于溯及力的内容,包括双方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均从得为抵销时消灭;双方债权的利息债权,均从得为抵销时消灭;给付迟延、受领迟延、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均从得为抵销时消灭。

  87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提存人(债务人)、提存部门和债权人。

  用提存方式履行债务应具备的条件:⑴提存须具备特定的原因。包括①债权人迟延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⑵提存人在提存时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所为的提存意思表示真实。⑶提存的标的必须与合同标的相符。⑷体存的标的物须适于提存。⑸提存人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就提交提存书。

  提存标的物中,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6个月:①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②6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

  88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的几种情形:①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②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③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89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其特征:①其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②具有相对性。③主要具有补偿性。④可以由当事人约定。⑤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90 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①违约行为,即在合同有效存在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包括完全不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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