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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概论复习笔记—第六章国家形式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6:47阅读数:

第六章 国家形式 

注:国家形式是国家本质的表现。 

第一节 国家形式的含义及其基本内容 
一、国家形式的含义: 
所谓国家形式是指统治阶级为实现本阶级的统治而组织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因此,概括地说,国家形式既包括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又包括国家的结构形式。 

二、国家形式的基本内容 
1.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尤其是中央政权的组织形式。政体主要涉及中央政权机关的设置、权力配置和相互关系等,决定了国家机关设置和权力配置的原则,体现一个国家的横向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的关系。 
2.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是指国家的中央权力机关与地方权力机关、整体与局部之间关系的构成方式,它是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在国家组织结构形式和原则上的体现。 

三、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二)国体与政体是关于国家的一对概念 
1.毛泽东指出,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体所表现的是国家的阶级性质) 
2.所谓政体是指“政权构成形式”、“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这个定义表明:首先,政体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其次,采用一定政体的目的是要进行统治;再次,必须有一定的形式来组织统治的机关; 
3.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辨证统一的关系 

(三)政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1.影响政体选择的多种因素:即“历史条件、文化传统、民族习惯以及国际环境”。国体对政体的决定作用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但并不是唯一的。 

2.政体的多样性:美国和英国同样是资本主义国家,美国采用了“共和制”;而英国保留了“君主制”;政体不是直接地、机械地表现国家的阶级本质。并不意味着一种国体只有一种政体,国体相同的国家政体也相同。 
<1>相同的国体可以有不同的政体;
<2>不同的国体可以有相同的政体;
<3>有什么样的国体,必然有什么样的政体;
<4>单纯的政体的变化,不会引起国体的变化。 

3.政体选择的自主性。 

4.政体相对于国体的灵活性和变异性。 
小结:国体和政体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机关权力的具体运作方式和具体制度是由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所决定的。 



第二节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及其划分标准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是统治阶级根据自身需要对国家政权结构的设计,是最高政权机关内部权力分配的形式。 
(一)古代思想家划分政体的标准: 
1.最早依据执政者人数来划分政体的学者,是古希腊的历史学家“希罗多德”,他把政体分为“君主政府、贵族政府和民主政府”。 
2.第一个较为系统地研究政体问题并提出划分标准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标准有两条: 
<1>统治者为城邦谋利益还是为自己谋利益分为“照顾城邦公共利益的正宗政体和照顾统治者利益的变态政体”两类。 
<2>根据统治者人数的多寡,把正宗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把变态政体分为“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 

(二)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对政体的划分: 
1.16世纪的法国思想家布丹提出以国家主权的归属即主权者的人数和行使权力的方式区分政体。 
2.17世纪的英国思想家洛克则以立法者的多寡区分了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君主政体。 
3.18世纪的法国思想家孟得斯鸠是近代对政体问题做过最深入研究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他根据的是 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哪些人手中以及他们对法律的态度。 

(三)马克思主义划分政体的标准:马克思的政治学主张在对国家进行分类时,既要从政体分类,更要从国体进行分类。 
1.首先依据国体的不同,把迄今为止所有的国家政权形式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剥削阶级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另一类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2.马克思主义分析总结历史上产生和存在的政体形式,在这些分析中体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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