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行政法学》第十二章串讲笔记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6:32阅读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向上级或法定的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经过重新审查,重新作出决定的过程。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1、和行政诉讼比较,受理标准不同.
(1)行为标准
①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11项)和诉讼(8项),实际内容一样,都有“其他”这一项。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注意和行政诉讼范围的区别
1)案件内容的扩充:如行政许可案件,还包括资质证、资格证;新增加一些受理案件类型,行政诉讼法没有列举,如行政许可的管理;
2)行政机关中止、变更、撤销农业承包合同;
3)确定复议的标准与诉讼不一致:
②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诉讼的对象,部分是复议的对象;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和具体行政行为一并申请复议,没有具体行政行为就不能申请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申请范围,当事人申请后,复议机关必须给予答复。
(2)争议的内容
①合法性,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出诉讼。
②合理性,可以申请复议,一般情况下不能提出诉讼,只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
例:某企业污染河流,行政机关责任赔偿10万元,该企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为8万元,当事人还不服,认为不合理,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如果该企业认为8万元的赔偿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法院才受理。
(3)保护权益的范围
①人身权;
②财产权;
③受教育权;
④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
复议保护的权益范围比诉讼大,诉讼只能是前三项权利。
例:申请示威、游行如果公安机关不批准,可以到同级政府复议,如果复议不同意,那就不能诉讼。
2、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
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复议,抽象行政行为除3种例外的情况外可以复议。
3、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a.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处分: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或仲裁。
b.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仲裁、调解行为的。(行政调解不可复议,行政裁决可复议)
c.无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1)资格: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个人和组织
证据: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自己和这个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行为指向的人和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人。
例:城建部门给某甲发了翻建房屋的许可,但邻居某乙认为某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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