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深圳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RSS地图 | 网站导航

深圳自考网LOGO

服务热线:177-2280-6683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6:32阅读数:

  1. 行政法的调整的对象是“行政法关系”。

  2. 我国对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不包括“良好”。

  3. 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称为“地区行署”。

  4. 属于行政相对人的是“违反交通规则被警告的丁”。

  5. 政府对中级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指的是“信赖保护原则”。

  6. 有权改变或者撤消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是“国务院”。

  7. 行政征收是一种“应请求行政行为”。

  8. 狭义上的行政给付仅指“社会保障行政”。

  9. 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10. 强制划拨、强制抵缴、强制扣缴、强制收兑、滞纳金、强制拆除、责令退还、强制收购等属于“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

  11. 甲因乙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请求行政机关裁决,这属于“侵权纠纷的裁决”。

  12. 我国第一部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较完备规定的法律是“行政复议法”。

  13. 监察对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提出异议的时限为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

  14. 确立美国法院对国会立法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5.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16. 不属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是“证人”。

  17.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色之一是“举证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

  18. 依《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于规章“只能参照适用”。

  19. 再审行政判决的主要形式的是“变更判决”。

  20. 原则上受理行政裁判的执行案件的是“一审法院”。

  21. 提出‘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的是“马克思”。

  22. 行政机关无权“制定法律”。

  23. 不属于我国行政法法源的是“行政法理”。

  24. 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受到行政处分的权利是“职位保障权”。

  25. 对于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26.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影响其权益的组织、个人”。

  27. 在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许多涉及重要的国家和公共利益领域,一般都不适用“行政合同”。

  28.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非国家机关组织”。

  29. 属于我国公务员的权利“辞职”。

  30.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主要指“公民”。

  31. 属于行政行为的是“民警李某下班时间缉匪的行为”。

  32. 关于‘行政立法’的‘法’,是指“行政法规、规章”。

  33. 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相对人“设定权利和义务”。

  34.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2004年7月1日”。

  35. 属于行政裁决的是“人民政府对民事纠纷的裁决”。

  36. 关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表述正确的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不可以替代权利机关监督的制度”。

  37. 独立行使案件审判权的是“人民法院”。

  38. 对一审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5天”。

  39.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行政案件的审限为“2个月”。

  40.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

  41. 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

  42. 公安机关对吸毒者强制戒毒的行为,其性质是“行政强制”。

  43.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44. 某市区公安分局下设的一个派出所,对公民甲的违法行为予以50元罚款,并对其予以警告,甲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享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是“某市区公安机关”。

  45. 不属于行政法的特点“各国通常有统一的行政法典”。

  46. 我国

[1]           ...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串讲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sz.com

本文地址:http://www.zikaosz.com/zl/4647.html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深圳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