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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学》第四章串讲笔记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6:32阅读数: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一、概念: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

  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依职权的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相对方的请求,如行政处罚(主动的行政行为)。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被动的行政行为)。

  贯穿行政诉讼的始终:.

  行政诉讼起诉包括违法撤销之诉,请求变更之诉,这两种诉讼针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另外,请求作为之诉,它针对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判决时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履行职责判决,具体适用条件和行为规则有关。

  起诉期限,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而应申请则不同。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

  受法律、法规严格的约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毫无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不能自由创设税种)。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内斟酌,其意志参予其间(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罚款20-200元)。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4.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

  5.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予的当事人的数目。

  典型的双方行为是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和对方协商,签订合同,亦在受案范围内),大部是单方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行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

  原则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违法行为,要撤销。

  例外情况下是不要式的,如情况简单,无需烦琐的程序,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情节不严重的,可以当场口头处罚;再者,情况紧急,来不急经过必要的程序,如消防队为救火拆掉一个障碍房子。

  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团登记证书》。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上述行为是下列哪种行为?

  A.依职权行政行为

  B.要式行政行为

  C.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D.羁束行政行为

  答案:BD.本题中只有经获得批准成立的社团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才发给《社团登记证书》,可见该行政行为属于依申请行为,因此排除A;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相对,二者区别在于是否要求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要件,本题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为时必须以发给证书的形式进行,属于要式行政行为,B正确;自由裁量行为与羁束行为相对,区别在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为时依法有无选择的余地,本题行政机关在收到备案文件后依法必须发给证书,不能选择其他作为方式,属于羁束裁量行为,因此D也正确。

  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2)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3)必须送达当事人

  注意:在单行法律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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