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听课笔记(四)(2006年版)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6:30阅读数:
第一次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应注意
1仅限于第一次追索权
2仅限于向出票人、承兑人等人之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追索权
3不限于直接前手
4时效期间为6个月,起算日为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
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应注意
1仅限于再追索
2仅限于向前手行使,但不限于直接前手
3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
1主体要件 利益返还请求权人应为因法定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偿还义务人,应为因出票而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或者因承兑而获得利益的承兑人
2原因要件 符合法定的票据利益丧失原因 偿还义务人因票据权利丧失而获得利益
空白票据虽然方便了商务交易,但也存在着重大问题
容易发生票据纠纷 容易丧失票据权利 票据过程不能完整显示
空白票据的要件
以空白为要件 以出票人签章为要件 应交付票据 应附有空白填充权
填充权滥用时,其效力主要有三项内容
可以对抗滥用填充权人 可以对抗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不得对抗善意取得人
空白票据的效力
1空白票据的转让效力 转让空白票据同时具有两项转让效力:空白票据的票据权利转让和填充权转让。
2空白票据的权利行使效力 未填充完备前,空白票据不得行使票据权利。填充完备后,不但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具有追溯力,视同自票据发行时已记载完备的票据。
出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文句 “汇票”
支付文句 必须记载无条件付款的委托
票据金额 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金额不可更改,否则无效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自然人本名 法人法人单位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 无付款日期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 未记载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 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的任意记载事项
1禁止转让文句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2外币支付文句
汇票金额记载为外币,但未记载外币支付文句,则在其支付时,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但在出票人以外币记载汇票金额,且明确约定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时,则应从其约定
3代理付款人(仅为结算关系义务,并非票据上义务)
汇票出票时,出票人可以记载代理付款人,由代理付款人代替付款人进行付款
汇票出票对收款人及持票人的效力
汇票出票行为的完成,对收款人亦即第一持票人所发生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产生了收款人的票据权利,即一定金额的支付请求权,从而使收款人称为票据权利人
而从收款人受让票据的持票人,也当然享有与前述的收款人同样的权利
背书转让的特征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背书的必要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欠缺,背书无效)
背书人 被背书人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 (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的任意记载事项
“不得转让” (如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背书的不得记载事项(如发生该记载,背书行为无效)
部分背书记载 分别背书记载
背书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背书的效力
权利转移效力 资格授予效力 权利担保效力
承兑的一般原则
自由承兑原则 完全承兑原则 单纯承兑原则(不得附条件)
提示承兑的时间
1一般提示承兑时间(出票时付款日期已确定)
包括:定日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应在汇票到期
[1]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串讲笔记 《票据法》听课笔记(四)(2006年版)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sz.com)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