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复习提纲第七八章(06年最新版)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6:25阅读数:
一、债的履行原则
债的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债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1)实际履行原则,即要求按照债的标的来履行,而不能任意用其他标的来代替。
(2)全面履行原则,即除经债权人同意外,债务人必须在债的标的物以及其数量、质量、格、债的履行期限、履行地 点、方法等各方面严格按照债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中应当相互协作。
(4)诚实信用原则,即在债的履行中要求当事人按约定的标的来履行,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债,还要求债的双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以外的一些附随义务。
二、债的不履行及其民事责任
债的不履行是指未依债务的内容给付以满足债权的状态。债的不履行状态有四种:
(1)拒绝履行,指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却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对于履行期已届满的债务拒绝履行,根据债权人的选择,债务人负强制履行或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履行期未届满的债务,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权人也可以拒绝受领,若系双方合同,债权人可因此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指不能履行债务从而不能实现债权。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发生免除给付义务和代偿请求权;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对于全部不能,债务人无须履行原定的给付,但须负损害赔偿之责。对于部分不能,债务人对不能履行的部分负损害赔偿之责,对其他部分仍应按原定的给付履行。
(3)不适当履行,指债务人没有完全按照债务的内容所为的给付,包括暇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对于尚未补正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履行的责任。对于加害给付,债务人除负补正责任外,还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对不能补正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履行迟延,指已届履行期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对一般债务的履行迟延,债务人负损害赔偿和强制履行的责任;对金钱债务的履行迟延,债务人负担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的损偿。
三、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制度。对于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但当债务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 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侵权的危害,此种制度就称为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方法有二:
1.债权人代位权 .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不积极行使,致使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须满足以下要件:(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2)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己行使的非专属权和得以强制执行的权利;(3)债务已届履行期;(4)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2.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须满足以下要件:(1)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2)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4)须以债务人的过失为必要。
四、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促进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五种,其中,抵押、质押、
留置在物权章论及。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人不能充当保证人:①国家机关;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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