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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自学考试“法理学”复习资料六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6:21阅读数:

 

  第四编 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四章 法的实施

  (一)1、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2、法的遵守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狭义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饿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

  3、法的遵守的意义

  ①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②认真遵守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4、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5、法的执行的特点

  ①法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②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③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④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6、法的执行主要原则

  ①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②讲求效能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7、依法行政之所以是一条基本的执法原则,是因为:首先,行政机关在国家生活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其次,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8、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9、法的适用的特点

  ①法的适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②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③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④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10、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法的适用?

  答:在两种情况下,需要法的适用:

  ①当公民、社会组织和1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

  ②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

  (二)1、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2、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本章所讲的法律效力,即狭义的法律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3、法律对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①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也不适用。

  ②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③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④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采用这种原则的原因是: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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