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深圳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RSS地图 | 网站导航

深圳自考网LOGO

服务热线:177-2280-6683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深圳:自考违纪处理办法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20-02-17 14:34:26阅读数: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国家级别考试,由于考试难度比较大,毕业证含金量比较高,所以每年往往有考生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相对而言,高自考对违纪的打击力度也是非常大的,奉劝大家还是要脚踏实地的认真考好每一科,作弊违纪是得不偿失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为严肃自学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确保评卷质量,对评卷工作中违纪问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

  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

  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政策法规 深圳:自考违纪处理办法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sz.com

本文地址:http://www.zikaosz.com/zczx/21948.html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深圳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