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考生自考作弊两次以上停考三年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20-02-17 10:58:19阅读数:
《基准》包括综合类、民办教育类、中外合作办学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四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民办学校如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如果定为严重违法行为,将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自考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分轻微、一般、较重和严重四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其中,考生初次作弊且情节轻微的或自动中止违法行为的,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消考试成绩,给予警告处罚。考生作弊情节非常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或两次以上作弊、屡教不改的;或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执法工作人员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消考试成绩,给予停考三年的处罚。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政策法规 深圳:考生自考作弊两次以上停考三年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sz.com)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