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1月中英合作《商法》串讲资料(1)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05:45:50阅读数:
* * * 难点分析
一、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二、商人(法律特征、分类、能力)
三、商行为
1、法律特征、分类
2、法律对商行为的特殊规制
四、商号的法律特征
五、商业登记
1、特征2、法律意义 3、登记的法律效力
* * 相关知识
一、商法的沿革(近代、现代、我国)
二、商法与其他法关系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 * * 难点分析
一、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
2、向外转让,全体一致同意
3、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优先受偿
4、合伙人之间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教材中疏漏)
5、对外出质,全体一致同意,否则,行为无效或作退伙处理,赔偿损失
二、合伙事务执行
1、执行方式(全体执行;委托一人;委托数人;委托外人)
2、对外代表权
①执行人对外活动,合伙企业是否承担?
②合伙企业对执行人的限制,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12项事项,经全体一致同意。
3、执行人对其他合伙人有汇报的义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查帐、异议的权利
三、合伙人与第三人关系(债权人3个不得)
1、不得自行接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法院申请强制)
2、不得抵销
3、不得代位
四、合伙企业损、益分配
1、债务:①先用合伙企业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平均。
2、利润: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平均
五、入伙、退伙的法律后果
1、入伙:①全体同意;②签订合伙协议;③对入伙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对退伙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典型案例
* 相关知识点
一、合伙企业与合伙、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区别
1、合伙与合伙企业
合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法人以《民法》为设立依据
合伙企业只能是自然人以《合伙企业法》为设立依据
2、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有限公司
投资人的限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高级管理人员有限制,其他人员不受限制
法律地位非法人法人
组织形式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
设立基础协议章程
分配见“四”
按出资比例
投票一人一票按出资比例
3、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
二、合伙的分类
三、合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
四、退伙的种类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5年;清偿顺序)
第三、四章 公司、证券法
* * *难点分析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
1、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务院确定规模。
2、新法取消发行主体的限制
3、发行的条件:3000万、6000万、40%;3年平均利润支付1年债务
二、公司合并、分立的形式及程序
股东会在作出合并、分立决议(2/3通过)之后,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新法取消3次),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新公司法规定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有限公司的设立及组织机构
1、设立条件
①人数(可一人,原公司法规定2——50人(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②出资形式(数额、期限,以非货币出资,可以评估并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原公司法规定为(50万、50万、30万、10万)
新公司法规定为3万元(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其余自公司成立两年内缴足);一人公司最低限额10万元,一次足额缴清。
③股东出资不实(瑕疵),承担违约责任,设立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④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经半数同意,不同意者应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
2、设立程序
3、组织机构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②股东会首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召开的条件及通知期限(10%股权,15天)
③7项重大事项,经股东权2/3同意
④董事会、监事会是否必设?
⑤董事会的人数、任期
⑥董事会召开的条件及通知日期
⑦监事会成员人数、职工的产生办法及比例(职工选举产生;1/3)
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组织机构
1、人数(2—200人);半数以上境内有住所2、500万
3、创立大会4、两种设立方式(35%)
5、股份的募集及认股人撤回的条件
6、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的三大责任
7、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①三会的性质、职能
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通知日期
③普通事项半数通过;4项重大事项股东权的2/3通过
④董事会人数、日期
⑤董事会议(提前10日通知;1/2出席;半数通过表决)
⑥监事会(必设;职工民主选举;1/3)
五、股份发行、转让
1、股份发行原则、价格、记名股的发行价格
2、转让4个限制
六、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半数;2/3;整顿期)
破产取回权、撤销权、破产债权、别除权
七、证券发行的审核制
1、三种模式及理论基础
2、我国股票核准制,债券审批制
3、证券承销的两种形式、期限、承销团
4、证券市场中的一般规制
5、信息披露的意义、方式
6、禁止交易行为的各种表现及禁止意义
7、上市公司收购的特征、原则、二种形式
8、要约收购
9、协议收购的特征、程序
原证券法规定:
5%在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每增加或减少5%时,书面报告和公告。(P215)
30%投资者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报告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P216)
75%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P217)
90%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P217)
新证券法规定:
5%在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每增加或减少5%时,书面报告和公告。(P215)
30%投资者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报告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P216)
八、公司法中的几个理论问题
1、公司法人格之否认
2、公司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经营范围为限;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是公司成立之日)
3、公司设立的原则及设立无效
4、股东会基础地位的动摇、监事会的角色缺位及董事会权利的扩张
5、公司资本三原则
6、证券法的性质及基本原则
7、证券交易的交易规则
8、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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