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教学大纲第四章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05:45:48阅读数:
本章重点:市民法;万民法;十二表法;国法大全;法学家的作用;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主要内容;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第一节 罗马法的形成及其特点
一、 罗马法的形成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二、 罗马法的发展和演变
(一) 王政时期(公元前8-前6世纪)
(二) 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前3世纪)
市民法和《十二表法》
(三) 共和国后期(公元前3-前1世纪)
最高裁判官法与万民法;万民法与市民法的相互关系。
(四) 帝国前期(公元前1-公元3世纪)
法学和皇帝命令
(五) 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公元3-6世纪中叶)
三、 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特点
(一) 法学家的突出作用
(二) 裁判官的“告示”
(三) 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
一、 罗马法体系的分类
二、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但通常所说的罗马法仅指罗马私法而言。
(一) 人法
包括人和婚姻家庭两个部分。
(二) 物法
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由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三部分构成。
(三) 诉讼法
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私诉程序先后呈现为三种不同的形态。 第三节 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一、 罗马法的复兴
二、 罗马法影响的表现
三、 罗马法产生影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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