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教学方案导论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05:45:48阅读数:
教学内容:
1、外法史研究对象
2、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3、世界法律发展概况教学重点:
各历史阶段法律的基本特点
1、 研究对象分两个层次:①历史事实,包括事件、文件和制度 ② 发展规律,变化的基础、条件、原因和结果 主要是后者,在这之上才能理解法制史,才能解释历史
2、 在法学中的地位:定位是基础理论课,与法理学相辅相成,是法理学的基础深刻理解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前提
3、 历史概况:
①古代社会:东方有古埃及、两河流域、古印度、希伯来等西方有希腊、罗马两者的比较:
A.不同点: 原始社会的影响不同 政治制度不同 宗教影响不同 权力行使方式不同
B.共同点: 法律本质基本相同发展形态基本相同适用范围相同(不包括奴隶)
C.联系点:埃及、两河流域→希腊→罗马②中世纪:中世纪的法律更为分散。在西方,出现了日尔曼法、教会法、北欧的凯尔特法、斯堪的纳维亚法、东欧的俄罗斯法;东方又出现了日本法、伊斯兰法、拜占廷法等。
东、西方封建法的特点:
A、共同点: 公开的等级不平等 不动产法占重要地位 家族本位 男尊女卑 习惯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
B、不同点: 法的统一性程度不同 法律渊源的多少不同 法律与道德、宗教的联系不同 法律内容的发展重点不同③近代:近代西方的法律发展我们以两////系为线索: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法系的概念 法系的历史发展 两////系的各自特征 西方以外地方的法律发展:主要表现为法律的西方化和法律的改革;④现代:在西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发生了变化,法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 在其他地方,新的法律制度类型出现,法的传统与现代的冲突也更加激烈 (法律移植问题的讨论、本土资源和外来文化的冲突和融合问题、中体西用的提法问题、承继和改革、创新的问题)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学习笔记 《外国法制史》教学方案导论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sz.com)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