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深圳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RSS地图 | 网站导航

深圳自考网LOGO

服务热线:177-2280-6683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北京自考公司法复习笔记第七章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05:45:48阅读数:

ONG>  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第一节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定义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契约,依据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归并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的特征是:

  1、公司合并的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股东

  2、公司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3、公司合并是一种协议行为,而非行政行为

  4、公司合并中的公司类型受到限制

  二、公司合并的方式

  我国公司法采取了两种方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又称并吞合并或存续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时,一个或一个以上公司并入他公司,合并后仅一个公司存续。这种合并的特点是被吸收方解散,吸收方存续。

  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成为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合并各方解散,主体资格均归于消灭。

  第二节、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定义

  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二、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以原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

  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解散分立,又称新设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学习笔记 北京自考公司法复习笔记第七章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sz.com

本文地址:http://www.zikaosz.com/xxbj/770.html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深圳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