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国际法》听课笔记(五)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05:45:43阅读数:
国家对外代表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及其首脑,外交部门。(均是正职,不包括副职,副职要有全权证书)
第一节 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国家间所缔结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A.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B.具有法律拘束力;C.以国际法为准;D.主要是书面形式
二、条约的分类
A.造法性和契约性;B.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C.多边分为:开放性和非开放性;D.缔结程序复杂条约和缔结程序简单条约
第二节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 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二、自由同意(错误、诈欺和贿赂、强迫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
三、符合强行法规则
A.在缔结时与强行规则相抵触,自始无效;
B.缔结后与强行规则相抵触,自发生抵触时失效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 )。
A.符合强行法规则B.缔约国自由同意C.具备条约文本 D.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答案:ABD
第三节 条约的缔结
一、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
(一)约文的议定 谈判、起草、草案商定
(二)约文的认证 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签署、通过
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
签署: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1)如经条约规定或各有关方约定,签署意味着签字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签署就具有了认证和接受拘束;
(2)对规定或约定需要批准的条约,签署除对约文的认证外,含有签署者代表的国家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的意思,尚无法律拘束力,但不应作出有损条约的行动;若签署国明确表示不予批准,则只有认证作用。
(三)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
二、条约的保留
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保留是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 保留的接受
保留的法律效果
1. 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
2. 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产生效力;
3. 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
例外:A.条约禁止保留;B.准许特定保留;C.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
三、条约的登记
第四节 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
A.经签署后后生效;B.经批准通过或交换批准书后后生效;
C.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生效;D.规定于一定的日期生效
二、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适用范围 条约的冲突)
A.后约取代先约,适用当事国相同;B.后约优于先约,适用部分当事国相同
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1、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2、有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原则上应得到第三国同意,不必须以书面方式
3、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义务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
第五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一、条约的解释
1、一般规则:
A.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B.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C.善意解释
2、辅助规则:
A.条约解释补充资料;B.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解释
如果一个条约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除条约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本为准外,每种文字的文本同一作准;
作准文字以外的条约译文,不能作为作准文本,但在解释时可作参考;
条约用语在各作准文本内应推定意义是相同的,如有分歧,除条约明文规定的一种文字解释外,各方只受其本国文字约文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获得利益;
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之条约没有规定以某种文字为解释的根据,如遇解释分歧而且按照上述办法不能消除分歧时,应采用在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甲乙两国缔结某条约时,约定甲乙两国文字的文体同样为作准文本,并以第三种文字的文本作为参考文本。条约生效后,两国发现三个文体的某些用语有分歧:依乙国文字文本进行解释对甲国更加有利,而依据第三种语言文本进行解释,对乙国更有利。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关于该条约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2002年试题)
A.甲乙两国应接受各自语言文本的拘束
B.甲国可以仅根据乙国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文本对其有利且为作准文本
C.乙国可以根据第三种语言的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本文为参考文本,不必考虑甲乙国语言文本
D.由于三种文本用语有分歧,该条约无效
答案:A
二、条约的修订
1、多边条约修正:须通知一切缔约国,若一国不同意则适用未修正条约;
2、多边条约修改:在部分当事国间进行,前提是条约本身允许修改。
第六节 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 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及后果。
第八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
1、类型:政治性争端、法律性争端、事实性争端;
2、解决原则:和平方式、不得把意志强加于对方、自由选择一切合法方式
二、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强制方法(武装行为,平时封锁,干涉,反报(对象是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行为)和报复(对象国际不法行为)) 非强制方法)
甲国是一个香蕉生产大国,其蕉农长期将产品出口乙国。现乙国颁布法令,禁止甲国的香蕉进口。甲国在要求乙国撤销该禁令未果后,宣布对乙国出口到甲国的化工产品加征300%的进口关税。甲乙两国间没有涉及香蕉、化工产品贸易或一般贸易规则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对此,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2002年试题)
A.乙国的上述做法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
B.甲国的上述关税措施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
C.甲国采取的措施属于国际法上的反报措施
D.甲国采取的措施属于国际法上的报复措施
答案:C.
反报是指一国对他国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但不违法的行为以同样的或类似的行为作为的回报;报复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为回应。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引发的原因上:报复所针对的是一种违反国际条约或双边条约义务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引起反报原因,通常不是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而非违反国际法的不法行为。
在本题中,既然甲乙两国间没有贸易方面的双边、多边条约,那么在贸易领域两国间互不承担任何国际法上的义务,乙国颁布法令和甲国征收关税都是一国自己的内政事务,因而A、B两项错误;同理乙国对甲国既不负担任何国际义务,颁布禁止甲国香蕉进口法令就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对乙国该不法行为采取的对乙国化工产品进口加征关税的措施也就不会构成报复措施,而仅是对他国不公正的贸易措施做出的类似的回报,目的在于迫使对方改变对自已的不公正的待遇,所以选择C甲国该行为是反报措施正确。
第二节 政治方法和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
二、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
第三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一、 仲裁(仲裁的一般规则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仲裁一般规则
A.仲裁协议:条约、条款、专案仲裁协定
B.仲裁庭:最少一人,通常3-5人
C.适用法律:无特别约定则适用《国际法院规约》
D.程序:依约定,无约定由仲裁庭确定
E.裁决:终局
二、法院方式
国际法院
A.组成:①15名法官 ②专案法官(不适用回避) ③书记处
B.管辖:
诉讼管辖
对人:①会员国 ②非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③都不是,须声明愿意接受管辖;对事:①自愿管辖 ②协定管辖 ③任择强制管辖
管辖
C.诉讼程序:①起诉 ②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 ③附带程序
D.判决。除中止诉讼外都作判决,表决时法官不得弃权。判决书宣布之日起对各当事国发生效力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自愿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
诉讼管辖、管辖
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法院的判决属于终局判决,对于国际法院的判决,当事国须承诺遵守。如果任何事件当事国不履行依法院判决所承担的义务时,其他当事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办法,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前南国际法庭是联合国安理会设立的,不是国际法院的下属机构,也不是普通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国际海洋法庭
A.21名法官组织
B、当事人范围:①公约的缔约国 ②管理局和作为勘探开始海底矿物资源合同人的自然人或法人③其它授权海洋法庭的当事者
提交海洋法庭的两项补充规定:
A.须用尽当地救助
B.自然人或法人的担保国或国籍国应邀参加司法程序
第九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战争与战争法
一、战争的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使用武力引起的敌对或武装冲突及由此引起的法律状态。①国家间进行②存在武装冲突事实为突出表现③作为一种法律状态存在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战争法是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和其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战争中交战方行为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第二节 战争状态与战时中立
战争的开始:战争的开始,是一种法律状态,它标志着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从和平状态进入战争状态。
两种宣战方式:A.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B.附条件最后通牒
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条约关系发生变化;经贸往来的禁止;对敌产和敌国公民的影响(没收、征用、破坏、限制集中居住);敌性的确定。
战争的结束:一种法律状态,分两步:停止敌对行动,结束战争状态;
1、敌对行动的停止
A.停战;B.无条件投降;C.停火与休战
2、战争状态的结束(法律上)
A.缔结和平条约;B.联合声明;C.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
战时中立
1、中立国权利
A.中立国领土主权应得到交战国尊重;
B.中立国人员的权益应得到保护;
C.中立国与交战国任一方有权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
2、义务
A.不作为。不支持或帮助
B.防止的义务。防止利用其领土和资源
C.容忍的义务
第三节 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一、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1、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A.“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B.“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C.区分对象原则
D.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原则
2、对作战手段和方法限制的主要内容
A.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作用的使用:①极度残酷武器②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③核武器
B.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C.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D.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法方法
二、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1、对于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发生时位于交战国境内的敌国平民一般应允许离境
2、对平民应给予人道主义待遇
3、伤病员待遇: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和照顾
4、战俘待遇:战俘自其被俘至其丧失战俘身份前应享受规定的佥待遇和相关权利。
第四节 战争犯罪
一、战争犯罪的概念
1、纽伦堡原则:
A.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应承个人责任并受惩罚
B.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C.官职地位、政府命令不免除责任
D.公平
2、战争犯罪的罪名
罪名: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
结束国家间战争状态须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和方式。下列哪种方式不意味着战争状态在法律上正式结束?
A.无条件投降
B.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一般由战胜国宣布
C.交战双方共同宣布战争结束
D.缔结和平条约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战争状态的正式结束。
所谓战争状态结束是有关停止战争行动和结束战争的一切政治、经济、领土和其他问题做出最终的解决。国际战争法上,结束战争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方式包括双边或多边缔结和平条约、战胜国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状态和交战国双方发表联合声明结束战争,所以选项BCD所述方式正确但不合题意不应入选。而无条件投降是交战一方承认自己战败而要求对方停止战斗,并接受战胜国采取的一切处置措施。其法律意义在于:标志着战败国的彻底失败,战胜国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置敌国,包括暂时接管战败国的最高权力。因此无条件投降非结束战争状态的方式,故A项错误,为应选项。
下列关于战争法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传统战争法只调整国家间的战争行为,现代战争法中的许多规则也被适用于非战争武装冲突
B.传统战争法中,海牙体系主要是关于规范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条约和惯例,日内瓦体系则主要是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条约和惯例
C.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战争犯罪的罪名主要包括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
D.根据纽伦堡原则,战争中受命对平民进行屠杀的士兵不能免除其国际法上的责任,且不适用追溯时效制度,他国不得以政治犯名义给予其庇护
C项中的四个罪名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四种国际罪行,二战后C项中的两个《宪章》确立的战争犯罪罪名是:战争罪、破坏和平罪、反人道罪。
根据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新发展,下列哪些国际罪行实行“双罚原则”?( )
A.种族灭绝 B.战争罪 C.贩毒 D.破坏和平罪
二战后经过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确立了“双罚原则”,即对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国家的领导人也要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国际罪行有两重含义,一是国家所犯的国际罪行,而是个人所犯的国际罪行,只有前者实行“双罚制”,对个人国际罪行通常实行普遍管辖权,由各国国内法院进行管辖和审判,个人是责任的唯一承担者。本题中C选项即属于个人所犯的国际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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