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比较教育资料三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05:46:53阅读数:
《魏玛宪法》:魏玛共和国于1919年通过了《魏玛宪法》,该宪法第142条至150条对国家统一管理教育事业以及基础学校、中等学校和师范教育等作出了规定。
《基础学校法》:魏玛共和国于1920年通过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学校法》,废除了贵族化的预备学校,建立了划一的初等教育机构——四年制 的基础学校,规定所有年满6岁的儿童均得入基础学校,毕业后经过考试,成绩优秀者可以升入各类中学,其余继续上国民学校高级班。
《高等学校总纲法》:1976年联邦政府颁布了《高等学校总纲法》,对高等学校的任务、教学与科研的原则、高等学校的人员等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双元制:是指企业和公立职业学校分工合作,在同一时间内培训同一批学徒。企业根据全国统一的培训规章,培训学徒掌握从事职业工作的技能。职业学校则主要是教授专业理论知识,促进和补充企业中的培训,加深和扩大普通教育知识。
学术自由:这是高等学校办学理念之一,就是教学自由和科研自由。教学自由,对于教授们来说,就是自由地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讲授他们想要讲的科目,自由发表自己关于科学与艺术的见解;对于学生而言,就是完全自由地听课,根据自己的兴趣与爱好选修各种课程,可以自由地由一所大学转到另一所大学,还可以自己决定何时参加考试和提交。科研自由包括研究题目的提出、科研方法的选择以及科研成果的评价和推广。
大学校:大学校是法国高等教育的一大特色,它起点高,要求严,重应用,讲实效,规模小,学生出路保险且待遇优于受过由其他机构实施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形成良性循环,是英才主义的典型产物,与气氛松弛、淘汰率高、出路没保证的群众性(或说普及型)的大学形成鲜明对照。大学校入学考试不统一进行,一些学校单独组织,一些方向、水平相近或有传统联系的学校联合组织。各校的主要共同点是,学制大多三年,基本不实行学分制,要求严,重实际应用,人文、社会、经济、语言等普通课占有相当比重,只颁发本校毕业文凭。一些学校还独立地或与大学等其他高教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
帝国大学:1804年拿破仑建立第一帝国,于1806年宣布建立“帝国大学”。“帝国大学”是法国整个教育体系的总称,包括所有小学、中学和大学专科。帝国大学总监为全国教育的最高首脑,由皇帝亲自任命,设评议会协助总监工作。其是由国家垄断中等与高等教育,按帝国的统一模式培养为帝国服务的各种专门人才,进而统一国民思想。
《基佐法》:1833年公布的《基佐法案》可以说是法国教育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中规定,每个市镇必须有一所初级小学,每6000人的城镇必须有一所高级小学。这实际上创立了法国的初等教育体制,使世俗教育在反对宗教控制的斗争中发展起来,并逐渐成为法国各级教育的主体。
1959年《教育改革法令》:1959年颁布《教育改革法令》,主要规定:1)将义务教育延长到16岁。2)确定初中前2年为观察阶段。3)中等教育按时间和方向分为终结性教育、短期普通教育和短期职业教育、长期普通教育和长期技术教育等5类。通过这次改革,法国迈出了由双轨制走向单轨制的重要一步。
“郎之万-瓦隆法案”: 1947年,“郎之万——瓦隆法案”出台,提出了战后法国教育改革的6大原则:1)社会公正原则。2)各种类型的教育和训练方式,居于同等地位。3)普通教育是一切专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基础,学校应该成为传播普通文化的中心。4)学校教育应该重视学生的才能、兴趣、禀赋的发展,并给以科学指导,使学生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5)建立单一的前后连贯的学校制度,义务教育的年限是6~18岁,各级教育实行免费。6)加强师资培养,提高教师地位。它所提出的“教育民主化”思想对法国教育具有深远的影响,为法国教育改革指出了方向,被称为法国教育史上的“第二次革命”。
《哈比改革法案》:1975年国民议会通过了《法国学校体制现代化建议》(简称《哈比改革法案》)。1)该法案明确了幼儿教育的意义、性质、内容、方法和管理等问题。2)强调小学教育要适合每个儿童的“节奏”,加强与幼儿学校和初中的联系。3)将单轨制扩大到整个初中,使教育进一步民主化,迈出了由双轨制走向单轨制的决定性一步。4)设“辅导”课和“加深”课,尽量使教学个别化。5)加强对学生升学就业的方向指导。6)扩大对学生及其家长的经济帮助。
《学制》:1872年颁布《学制》,成为其现代教育的开端,《学制》主要吸收了法国教育制度的特点,具有高度的划一性和强制性。根据规定,教育统归文部省管辖,全国设八大学区,每个大学区设一所大学;一个大学区划分32个中学区,每个中学区设一所中学;一个中学区划分210个小学区,每个小学区设一所小学。
《学校令》:1885年,明治政府建立丁内阁制度。首任文部大臣森有礼于1886年先后制定了《帝国大学令》、《师范学校令》、《小学校令》、《中学校令》和《学位令》,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了日本的教育体系。这些法令被统称为《学校令》。教育立法在法制上奠定了战前日本教育制度的基础。根据《学校令》,日本建立起以小学为基础的连贯的学校系统。
各种学校:各种学校“,是实施类似学校教育的各种职业技术学校的总称,主要招收高中毕业生,但也招收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士。
专修学校:专修学校是1976年开始设立的新型职业教育机构,大都是私立的,是由“各种学校”升格改组而来的,发展迅速。专修学校可分为三种类型:设高中课程的高等专修学校;设专门课程的专门学校;设一般课程的一般专修学校。
《关于教会同国家分离,学校同教会分离的命令》:1918年1月,列宁签署了《关于教会同国家分离,学校同教会分离的命令》,宣布信仰自由,废止一切有关宗教信仰的限制和特权,禁止在学校内讲授宗教科目和举行宗教仪式,教会不能干涉学校事务。
统一的劳动学校制度:1918年10月16日公布了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统一劳动学校规程》和《统一劳动学校基本原则》。这是两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献,对20年代俄国普通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统一劳动学校规程》规定6~17岁儿童全部进入9年一贯制的统一劳动学校学习(其中6~8岁进入幼儿园);学校分两级:第一级5年,第二级4年,各级学校相互衔接;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男女合校;宣布学校是绝对非宗教的;学校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教师一律由选举产生,等等。《统一劳动学校基本原则》规定了生产劳动与教学结合的原则和学校综合技术性的原则,强调:生产劳动应当是学校生活的基础,它不是支付学生的生活费用的手段,也不仅仅是教学方法而是真正的生产性的社会必要劳动。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国民教育立法纲要》:1973年7月,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厂《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国民教育立法纲要》,用法律形式把历次教育改革的成果肯定下来。《纲要》确定,苏联国民教育制度包括:学前教育、普通中等教育、校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中等专业教育、高等教育。《纲要》详细规定了各种教育机构的任务和要求。
终身教育:终身教育这个术语,虽已被各国普遍使用,但对它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至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学会生存》一书所下的定义,被认为有一定的代表性:“终身这个概念包括教育的一切方面,包括其中的每一件事情。整体大于其部分的总和。世界上没有一个非终身的而又分割开来的‘永恒’的教育部分。换言之,终身教育并不是一个教育体系,而是建立一个体系的全面组织所根据的原则,而这个原则又是贯串在这个体系的每个部分的发展过程之中的。”
批判思维:所谓批判思维是指对事物及其关系有判断的能力。当今社会是开放社会、信息化社会,来自各种媒体的信息不断涌向学生,学生必须具备判断是非、评估价值高低的能力。
教育民主化:20世纪世界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教育的民主化。教育民主化的内涵非常丰富,主要包括教育的机会平等和参与教育管理的平等,是20世纪激荡全球的科学和民主思潮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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