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5]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05:46:00阅读数:
第二节 配偶身份权
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
我国现行《婚姻法》上的配偶身份权:1、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5、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现实存续,是配偶继承权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确认配偶继承权的依据。
配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配偶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
配偶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
夫妻财产制以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夫妻财产制的分类:
1、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目前,各国采用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管理共同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
约定夫妻财产制: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2、按夫妻财产制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
3、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共同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管理共同制和统一财产制等。
4、按财产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可分为特有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
综上可见,夫妻财产制种类繁多,内容多样,但法定与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发生的根据;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则是夫妻财产制的两种最基本的形态。
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重要的改进,概括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以列举与概括、明确与模糊的例示性规范技术形式,确立婚后所得有限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此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应为共同财产。
与有限共同财产制相对应,明确界定了个人所有财产。《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与法定财产制相对应,基本建立了约定财产制,规范了财产约定的表意形式、财产制的选择范围、约定的内外法律效力,配设了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时的补偿制度。《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仍坚持下列三项原则: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协议处理的原则;二是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的原则;三是体现特殊保护、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判决的原则。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以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财产制模式在整体上不失其科学性和进步性,但在制度设计的具体动作上还存在若干缺陷和疏漏,需进一步完善。
第七章 婚姻的终止
第1节 离婚制度概说
婚姻终止的概念: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其含义有三:1、婚姻终止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2、婚姻终止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3、婚姻终止必然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婚姻终止的原因:一是配偶一方的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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