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问题的通知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20-05-25 15:52:53阅读数:
粤考办〔2015〕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09〕5号,简称《通知》)的要求,为做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的学分互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互认内容及要求 (一)学分互认的内容 根据《通知》要求,按16学时折合1学分的比例,可免修不超过12学分的选修课程: 义务教育(专科)专业(专业代码:a040124)最多可免修3门选考课程,如下表:
义务教育(独立本科段)专业(专业代码:b040125)最多可免修2门选考课程,如下表:
(二)学分互认的要求 (1)考生应在所报读的义务教育专业“必考”课程全部合格(“必考”课程可到所在地自考办查看最新一期出版的《广东省自学考试报考必读》),并已到所在地教育局继教办办理学时审核后,再提出学分互认申请;“必考”课程未全部合格或未办理学时审核者,省考办不予受理学分互认申请。 (2)考生互认专科的非学历培训学时不能再用作互认独立本科选考课程学分,互认独立本科的非学历培训学时不能再用作互认专科选考课程学分。 (3)考生经非学历培训学时互认通过的义务教育专业选考课程仅适用于办理义务教育专业毕业,不适用于办理其他任何专业毕业。 二、学分互认的流程 (一)考生提出申请 由符合要求的考生本人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通过考籍管理模块中的免考申请功能提交学分互认申请,填写《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学时折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学分申请表》(见附件1,简称《申请表》),并提供参加县级(含县)以上非学历培训的登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后退回)。 (二)县(区)考办核实 县(区)考办负责收集考生材料,核验考生本人的自考准考证、身份证、《申请表》,打印《办理免考手续受理回执》交予考生,然后将考生材料统一集中报地市考办。 (三)地市考办核准 地市考办审核考生材料后,打印《免考审核表》,与互认材料一并送交省考办。 (四)省级主管部门认定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和确认的考生非学历培训总学时数,最终认定考生可互认的学分及免修的课程。在办理毕业前,考生可通过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三、其它 (一)考生非学历培训学时每年认定两次,认定时间、认定流程及相关要求见《关于做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学分互认试点培训学时审核工作的通知》(附件2)。 (二)自学考试办理毕业时间一年两次,申请上半年毕业的考生必须在每年4月15日前(下半年毕业的考生必须在每年10月15日前),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送交至所在县(区)自考办,逾期未提交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当次办理毕业的申请。 (三)《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学时折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学分申请表》可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stegd.edu.cn)、5184网(http://www.5184.com)或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http://www.teacher.com.cn)下载。 (四)省考办联系人:姜英伟、陈光敏;联系电话:020-38627847、38627977;地址:广州市天河中山大道西69号。
附件:1.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学时折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学分申请表 2. 关于做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学分互认试点培训学时审核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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